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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出炉
23日,南宁市法制办传出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南宁市起草了《南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决定于2010年7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
《修订草案》拟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消毒效果达到卫生标准的公共餐饮具。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不具备自行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集中清洗消毒服务企业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集中式清洗消毒餐饮具不得清洗后重复使用。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一次性餐饮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相关证件和检验合格证明。
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市或者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配送活动。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未经许可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和配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