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成都300平米以上餐饮场所不得分散用气罐
24日下午,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表决批准了《成都市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结合成都实际,对多产权建筑、公共交通工具、易燃易爆场所、施工工地、户外广告等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和细化。
公众聚集场所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开展消防演练。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和设备检修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使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进行专人监护。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餐饮场所300平方米以上集中供气
《条例》还对承包、租赁建筑的消防管理作出了规定:承包人、承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当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此外,根据成都火锅店、串串店比较多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分散使用罐装液化气做燃料的,应当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管道天然气,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违反者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