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渔公渔婆”来榕打假 法院判令冒名老板赔偿
北京渔公渔婆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渔公渔婆公司”)发现福州晋安区渔公渔婆火锅店(以下简称“晋安火锅店”)冒用其名号经营,专程来榕打假。晋安火锅店老板见势不妙,关门大吉。在此情况下,北京渔公渔婆公司还能索赔吗?日前,福州市中院判令晋安火锅店老板赔偿对方5万元。
北京渔公渔婆公司是一家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在北京开了多家分店,在其他省份也有特许经营加盟店,“渔公渔婆”商标成了海鲜餐饮市场的知名品牌。
2009年9月7日,该公司发现晋安火锅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渔公渔婆”商标,在店外醒目位置及店内玻璃隔断、订餐卡、纸巾上张贴及印刷该商标,而且还在网上做宣传,于是精心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将晋安火锅店及投资人阿明(化名)告上法庭,称该火锅店的做法构成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索赔11万元。
同年9月29日,阿明到工商局注销了这家火锅店。而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也不露面。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晋安火锅店在其经营场所内将“渔公渔婆”文字使用于店招、餐单、纸巾袋等处,与北京渔公渔婆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渔公渔婆”文字商标的区别仅为字体略有不同,二者属于近似商标,晋安火锅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该店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实际停止了侵权,因此法院不再判令它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晋安火锅店对其存续期间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其投资人阿明承担。法院综合考虑后,确定赔偿额为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