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食品安全法》第一案
因饮用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后,身体出现不适,经委托检验该葡萄酒铁含量超标,消费者李女士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销售商易初莲花超市告上法庭。
据悉,该案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件。
据李女士介绍,今年7月13日,她在易初莲花超市朝阳路店购买了4瓶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生产批次为403批次,花费了672元。当天中午,在开启瓶盖前,李女士即发现瓶底部有少许沉淀,但因瓶壁上附有与此相关的文字性解释,因此便没有在意。午餐时,李女士饮用了该葡萄酒,感觉味道有所异样、口感不佳。饮用了大约50毫升,李女士就觉得胃蠕动异常,并有强烈呕吐欲。
当时,李女士就怀疑该酒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当天下午,李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疑似胃肠炎症状,医生为李女士开具了药品,花费131.20元,李女士服用药物并休息了2天后症状消除。李女士表示,7月15日,她即向消费者协会和消费网投诉,消费网证实曾先后两次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将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均发现铁含量畸高。
7月16日,李女士将其购买的葡萄酒送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7月22日检验机关出具了检验报告,经检验该葡萄酒的铁含量为10.2毫克/升,超出QB/T1982-94标准规定的8毫克/升。
李女士认为,该葡萄酒重金属铁含量大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403批次1959国宴特制山葡萄酒为不合格产品,要求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6930元,要求易初莲花超市退还价款672元,并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31.2元及1元精神损害赔偿。
据悉,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21日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该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经审查已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目前该裁定正在上诉期。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