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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征民意
日期:2013年12月24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餐饮服务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报告制度,如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在6小时之内向县级以上的食品药监部门报告;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死亡1人以上,应该在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监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该在6小时之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的药监局,并且逐级上报国家的药监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两小时内向所在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卫生部门和药监局进行报告,并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如果有毁灭相关证据的现象,责令停业并处于2000元至1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经营许可证。
  未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等物品等。餐饮服务许可证由药监部门进行发放,另外还有工商部门发放的流通企业食品安全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必须获得三个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流动企业食品安全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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