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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取“酒水服务费”是企业经营自主权
就2006年“消费者起诉酒楼收取酒水服务费”案件事实分析,本起案件先后经历了两次审理,个中详情并未如央视节目中记者所言。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曾以“不当得利”判决被告酒楼诉败,返还原告100元的酒水服务费,判决认为酒楼向王某收取酒水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
然而,在随后北京市一中院二审的判决中,改变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一中院认为被告酒楼收取酒水服务费不是“不当得利”,而是酒楼未能提供履行告知义务的充分证据,因此判决被告酒楼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终审判决推翻了收取酒水服务费本身不合法的观点,将这一问题交由市场进行博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放开,社会商品(服务)的价格主要由市场来决定的。餐饮服务市场即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享有包括定价在内的广泛的经营自由权。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企业可以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酒水服务费,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某一餐厅、酒吧收取酒水服务费,完全可以选择其他不收取酒水服务费的商家。因为是否许可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消费,以及对自带酒水是否加收服务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所以,在酒水服务费问题上,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的规律,寻找一种平衡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
自2008年9月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各国政府相继出台救市政策,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国务院多次提出,扩大内需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最有效的方法。餐饮业作为我国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内需、繁荣市场、吸纳就业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明显提升和加强。酒水服务费作为餐饮消费的一种,在市场当中并没有引起过大的波动,没必要反复炒作。
作为餐饮企业经营者在收取酒水服务费问题上要严格执行告之义务,与有自带酒水需求的消费者协商解决,多做解释,化解矛盾,构建和谐消费,在当前餐饮行业经营遇到艰辛与困难之际,经营者也要千方百计降低经营成本,顾全大局,让利于民,灵活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保增长、促稳定多做工作。
供稿:政策法规研究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