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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包间费案宣判 包间费合法但需告知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7月17日下午,北京首例包间费案在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麻辣诱惑”没有事先告知先生要收取包间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判令其返还先生80元。但同时,法院认定餐饮业收取包间费合法。
    今年1月15日,刘云雷与朋友一同到北京知名酒楼“麻辣诱惑”大钟寺店中的一包间内就餐。刘云雷称,结账时,他被服务员告知由于没有达到600元的最低消费标准,需要额外支付包间使用费80元。刘云雷最终支付了这笔费用。不久,刘云雷将酒楼起诉,认为收取“包间费”不合理,请求法院判令酒楼返还80元。
  庭审中,“麻辣诱惑”代理人辩称,没有法律规定餐饮业不能收取包间费,且该店每个包间都标明了包间费提示,服务员也事先告知了先生收费事宜,因此收取包间费是合理合法的。但先生坚称事先不知道饭店要收包间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在先生就餐前,“麻辣诱惑”将收取包间费的信息如实告知了先生,因此,“麻辣诱惑”的行为侵犯了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法院判决“麻辣诱惑”返还先生包间费80元。
  对于收取包间费这一社会现象,法院认为: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般而言,在餐饮经营者已经及时全面履行了收取包间使用费的告知义务后,消费者仍选择在包间就餐应视为双方已就包间使用费的收取达成合意,包间使用费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消费者应具有约束力。因此即使餐饮经营者收取包间费,为企业带来额外利润,但只要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原则,收取包间费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经营权。法院认为,解决包间费争议的最佳途径是扩大市场竞争,而非司法干预。在商务部颁布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SB/T 10426-2007)中规定:须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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