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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对卫生监督员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实施“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的稽查规定”——— 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时不规范、不公正,群众可以依法举报。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印发了《北京市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的稽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如经调查情况属实,被举报当事人将在 十日内受到进一步处理。情况严重的将被移送到纪检、监察部门。

    《规定》所称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是指对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未能规范履行职责的举报。群众可举报范围包括七个方面,包括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不规范;在现场监督检查中不规范;在做出卫生行政处罚中不规范;执法活动中未按规定着装、出示证件;执法活动中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执法活动中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未及时回避;其他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开展执法活动的行为。

    北京市卫生局要求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稽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组织实施对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由卫生监督稽查部门确定案件承办人,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立案。对于经初步核实不属于稽查范围的,应当报经所在卫生监督机构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当事人,应当提出稽查建议。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于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卫生监督稽查部门的案件承办人,按照口头答复与书面答复结合的原则,将稽查情况答复举报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接到举报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案件的调查核实报告后,应当于十日内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被举报当事人做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

    《规定》中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方,严禁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被举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稽查部门在调查核实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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