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北京消协与饮协关于“自带酒水”的公告
北京消协与饮协关于“自带酒水”的公告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
公 告
目前,餐饮行业中存在的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现象,虽然只是一部分餐饮企业的个别现象,但是在社会中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为了使争议得到解决,在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下,经双方共同研究商讨,形成了以下共识: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认为:实现消费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化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矛盾的重要途径,是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消费者协会与饮食行业协会应当并且能够在实现消费和谐中发挥自身应有的积极作用,推动扩大内需,推进餐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履行应尽的职责。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认为: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加快建设北京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是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内的全社会的美好愿望,而为了这一美好愿望的实现,人人都应该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两个协会应该为此做出努力。改革开放以来,北京的餐饮服务业蓬勃发展,为繁荣首都的经济,为首都市民提供良好的餐饮服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在国际交往活动中,北京餐饮服务业充分展示中华饮食文化,成为世界各国人民了解北京、喜爱北京的一个窗口,对此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目共睹。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认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的消费纠纷是能够解决而且是一定能够解决的。刻意回避或者是针锋相对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向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问题上,加强沟通、求大同存小异,兼顾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这是餐饮企业经营自主权和追求利润的必然体现。但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当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能忽视和违背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公平交易的市场规则应当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遵守。同时,一些餐饮企业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使消费者被迫接受高价酒水以及对自带酒水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基于以上共识,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公告如下: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共同遵守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和谐、积极、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餐饮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以绝大多数消费者能够接受为先决条件,突出和谐消费的经营理念,以服务和特色来创造品牌,以品牌来吸引消费者,增加利润。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餐饮行业要加强自律,杜绝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来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的行为。不提倡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 四、消费者在进行餐饮消费时,应科学消费和文明消费,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妨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企业追求合理范围内的利润应当予以理解和认可。 二00七年二月二日稿件来源:新闻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