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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应有统一业务主管单位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介服务组织、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存在随意性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社会团体采用双重管理体制,即民政部门为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府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往往是根据行业协会的性质,由对口的政府部门来担任。例如,香蕉协会和房地产业协会分别由农业部门和建设部门任业务主管单位。但不少行业协会并没有实现归口管理,而且主管单位的确定存在随意性。以某省的省级协会为例,烹饪协会和餐饮酒店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是省科协和商务厅,农业交流协会和农业企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分别是省科协和农业厅,花卉协会和兰花协会的主管单位分别是省林业局和省科协,肉类协会和茶叶业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商务厅而非农业厅。

业务主管单位没有真正起到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业务主管单位在社团设立、变更、注消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但只有少数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真正起到了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作用。许多业务主管单位没有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社团管理,即使指定了专职人员,也基本上是忙于其他工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只限于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时盖一下公章,而业务指导则几乎没有。一些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甚至平时互不联系,只在年检时才接触一下。

行业协会对业务主管单位存在矛盾心态

    对于业务主管单位,一些行业协会存在矛盾心态。一方面,行业协会希望摆脱业务主管单位的约束,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又担心自身影响力不够,想借助政府力量提高自身公信力,希望在举行一些活动时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在各方面的支持,例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联合发文等。某省一家有相当影响的行业协会在去年下发通知举行某项评比活动时,联合11家政府、政协等部门联合发文,其中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为行业协会确定统一业务主管单位的地方探索

    由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再加上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社会上出现了弱化或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呼声。弱化主管单位,是指在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下,将业务主管单位变为业务指导单位,减少其对行业协会的审批和具体的行政管理,强化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督。取消主管单位更进一步,是指进行突破改革,彻底取消现有的双重管理体制,政府只行使登记管理和法律监督,从宏观的规划和扶持政策上给予帮助。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的《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抓紧修订有关法规,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对行业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检的初审。”这实际上是弱化或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一种努力。但是,弱化或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做法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任何地区这样做。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对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模式进行了改革,为行业协会确定了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北京、上海、深圳分别成立了北京市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发展办公室、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天津,行业协会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行业协会办公室)正在组建之中,预计近期将成立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在北京和深圳,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时,将分别由北京市协会办和深圳市行业协会署出具书面意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不再征求其他政府部门的意见。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分别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时,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贵初审。行业协会发展署在初审时,要发函听取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天津市行业协会办公室成立后,将按照《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赋予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行业协会办公室在对发起组建行业协会进行审查时,要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则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为行业协会确定统一业务主管单位的优势

    考虑到行业协会的特殊性,应将其单列,与政治性等其他类别社团分开管理,放松对行业协会管制,给予充分自主管理权。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借鉴北京、上海、天津和深圳的经验,成立行业协会发展局(或办公室),作为本地区所有行业协会的统一业务主管单位,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仅限于对行业协会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政府授权行业协会管理局行使行业协会设立、变更审核及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布局调整以及培育和服务,监督原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的行业管理权落实步骤,协调本地区各行业协会之间以及其与外国行业协会、全国其他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发展局有权介入调查特别问题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命令的畅通实施;同时负责向行业协会提供政策信息和咨询,并向行业协会反映行业需求。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政府部门的部分职能应该移交出去。但受利益的驱动,某些政府部门将这些职能移交给自己控制的行业协会行使,安排本部门领导干部任行业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法人代表等重要职务,导致行业协会行政化,成为不折不扣的“二政府”。成立行业协会发展局统一行使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行业协会摆脱政府部门的控制,尽可能限制政府部门通过行业协会来谋取部门利益。

    由行业协会管理局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还可以避免行业协会选择主管单位的随意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成立统一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后,建议对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做出限制,对于评比类的活动,政府部门一律不得与行业协会联合发文。对于其他活动需要联合发文的,也要从严控制,必须经新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方可。这可以避免行业协会依仗政府部门的“威信”对企业造成压力,保证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活动。虽然从短期来讲,这可能会对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的公信力带来一定影响,但从长远来讲,这可以促使行业协会自练内力,尽快成长为独立成熟的社会团体。

                  

来源:中国行业协会商会网   2006年2月15日

作者:海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霍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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