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
    繁荣现代餐饮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愿景:中国美食全球共享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 价值观:规范诚信、精准服务、团结合作、创新高效
行业资讯
酒店额外收取10%的服务费合理吗?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餐饮业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性行业,其收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价格法》第十三条、《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一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均有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便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明码标价虽可因商品或服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价形式,但无论哪种标价形式,都应做到完整准确,醒目直观。经营者只在菜单上写一行小字“收10%服务费”的做法,显然与明码标价的规定不符,消费者可以拒绝付费。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条规定:“餐饮、修理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的正常秩序”。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经营者在事先不明示收费标准、服务员也不事先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在明码标价的菜肴之外收取服务费,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付费。

  即使经营者事先贴出加收服务费的告示,也要看它是否公平、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近两年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开展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消费者对酒店餐厅收取“开瓶费”、加收服务费、限制最低消费、强行收取茶位费等问题反映强烈。我们认为,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收费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