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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肥羊”状告商评委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4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两案。

    本案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小肥羊”文字属餐饮服务行业内通用名称,属共有财产,不能由一家独占。原告认为商评委根本没有考虑“小肥羊”在全国的实际使用情况,目前,全国有5000多家“小肥羊”餐饮企业,从普通消费者来看,看到“小肥羊”就会知道是羊肉菜品或原料。所以,“小肥羊”实际上并不是由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一家在使用。如果将它作为商标,必将对全国其他“小肥羊”餐饮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失。

    而且,西安是最先使用“小肥羊”字号的老店,早在2000年10月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小肥羊及图”三类商标注册,早于内蒙古小肥羊8个月。

    被告内蒙古小肥羊认为,目前没有一家冠以“小肥羊”字号的企业其登记成立时间早于原告。“小肥羊”已经成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才出现众多“搭车”侵权者。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中的“小肥羊”文字既不属于餐饮行业规范的通用名称,也不属于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小肥羊”并非餐饮行业规范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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