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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开瓶费由企业自主但须明示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针对近来出现的餐饮业该不该收取“开瓶费“的争议,3月25日,商务部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呼吁广大餐饮企业尊重本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加强沟通与交流,改善经营服务水平。
    徐敏表示,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此,商务部门没有行政权力来干预。他认为,餐饮企业应依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保障,对相关信息要向消费者尽到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享受充分的选择自由。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餐饮企业。
   徐敏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是我国餐饮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表现,例如,不少餐饮企业主要还靠酒水销售来平衡经营收入。针对有关行业协会在行规中对收取“开瓶费”做出明文规定的做法,徐敏认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应该依法进行,应该用于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对本行业的某一项收费加以规定,搞价格同盟是不合适的。
    徐敏呼吁广大餐饮企业考虑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尽可能改善服务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空间。他透露,商务部门将大力引导餐饮行业摆脱初级的价格竞争方式,走差异化经营的道路,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

新闻回放

■2月22日,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发布《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审议稿),称拟于3月1日实施。其中第20条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
■3月8日,中国烹饪协会发表4点意见,支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
■3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北京、上海、四川、山东等地的消费者组织在本报发表看法认为,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摘自《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何永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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