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回溯《食品安全法》的诞生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28日在此间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卫生”到“安全”,食品安全立法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更是监管理念的提升,是适应社会新形势、顺应群众新要求的切实之举。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为我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此处不妨一一梳理,管窥一部法律诞生的过程。
民众的呼声 代表的建议
“红心咸鸭蛋”“致病的福寿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
“谁能保障我们餐桌的安全?”公众的疑问直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软肋”:
——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
——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性的评价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缺乏有效的机制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法惩治。”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代表的共识。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5年的全国人代会期间,陶仪声等30名全国人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国务院着手修订食品卫生部法案,在研究、吸纳了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黄薇解释,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此处不妨一一梳理,管窥一部法律诞生的过程。
民众的呼声 代表的建议
“红心咸鸭蛋”“致病的福寿螺”“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次事件都是在媒体闹得沸沸扬扬后相关部门才开始轰轰烈烈的查处。
“谁能保障我们餐桌的安全?”公众的疑问直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三大“软肋”:
——监管体制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导致存在监管的空白和漏洞;
——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性的评价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
——缺乏有效的机制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违法企业和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须切实监管,严法惩治。”随着人们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加快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群众反映的社会难点,也是全国人大代表们关注的焦点。连续多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议案数量一直高居前列,“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安全法”成为全体代表的共识。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
2005年的全国人代会期间,陶仪声等30名全国人代表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以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国务院着手修订食品卫生部法案,在研究、吸纳了全国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建议基础上,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在回忆这一历程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
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收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立法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
四审: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名人代言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首次出现,正是为了应对目前体制所形成的管理真空。现有体制实行各主管部门分段实施监管,造成不好管、管不好、不管好。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则是针对不少社会名人为虚假广告代言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前他们仅受到舆论谴责,今后将承担明确法律责任。
此外,四审中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
黄薇解释,该原则以确保权益受损失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因为企业有时候承担赔偿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先交了罚款、罚金剩下的财产赔偿不了消费者的话,法律规定先赔偿消费者,然后再接受其他处罚,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