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之争”无须闹上法院
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近日终审判决,法院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此前的一审判决认定,酒楼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属于格式合同,应为无效;终审判决认为,酒楼没有在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提示收取开瓶费,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6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诚如分析人士认为,该修改意味着,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我认为,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比较合理的———毕竟法律上没有规定饭店不能收取开瓶费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在舆论普遍同情看起来弱势的消费者之时,法院能严格依据法理来判决,确属难能可贵。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我从来也没有寄希望于法律能够解决“开瓶费之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饭店和消费者都有选择的自由,饭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谢绝自带酒水,实在是可以理解的,否则的话,消费者自带酒水之后,又带着食物、饮料去饭店闲坐半天,你让饭店怎么办?还要不要做生意了?这不,6月25日的《新安晚报》就有报道说,江都一名消费者就施施然地带着食物去火锅店涮着吃了。消费者的权利当然要保护,但消费者的权利也不是无边的,饭店的权利更不能被舆论扔到墙角置之不理。
你如果硬要说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是设置霸王条款,那反过来说,消费者硬要自带酒水,剥夺了饭店赚取酒水钱的权利,那是不是消费者也设置了霸王条款了呢?餐饮业现在已经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根本不存在垄断一说。也就是说,消费者和饭店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不存在弱势、强势的分别。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你看了哪家饭店不顺眼,可以抬腿走人,这就是你选择的权利;很多饭店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门槛,其实也是行使了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一个现代社会不能什么都靠法律来解决。所谓“开瓶费之争”,无非是消费者和饭店之间的利益争端而已,这样的争端,交给消协或餐饮协会等组织解决会更妥当,也会更有效率。消协和餐饮协会可以代表利益双方平等谈判,制定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行业规定来———饭店可以选择限不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如果有限制,那不仅应该尽到告知义务,而且饭店的酒水利润率和开瓶费也应该严格限定。如有饭店违规,就由行业协会作出相应处罚。
事实上,在行业协会发达的国家,“开瓶费之争”根本就无须闹上法院,行业协会和消协就能解决问题。目前我国的开瓶费之争之所以愈演愈烈,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行业规定,这让消费者和饭店都无所适从,消协和餐饮协会不去尽快协商制定出行业标准,却眼睁睁地看着双方打起官司,真是咄咄怪事。如果说他们都有“法律依赖症”,那也就不奇怪了。
信息来自:中国行业协会商会(http://www.chinaassn.com) 2007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