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
    繁荣现代餐饮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愿景:中国美食全球共享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 价值观:规范诚信、精准服务、团结合作、创新高效
行业资讯
酒水禁带与“服务费”问题之我见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酒,真正的潇洒喝法莫过于当年咸丰酒店的秀才,“倚靠柜台向酒家喝道:“温二两酒,来一碟茴香豆”而且在扔币时不忘申明“今天是现钱”,看来,文人品酒才是自在安然的享受。难道老孔兄不懂自带酒会比咸丰酒店便宜,隔壁商店的啤酒是每瓶2元5角,进了酒家就会是三元?不是的,孔秀才毕竟是有良知的斯文人,也懂得将开酒家的人与来酒家消费的人换位思考。即然进了酒家,就应尊重别人的经营权,真的规定全部酒水自带或不让酒家卖酒,好多酒店只有走向倒闭,还与谁讨论“服务费”该不该收?顾名思义,到底“酒家”就该以卖酒为生啊! 谁都不会料到:充其量是消遣之物的酒,关于它的话题会真正酿成一宗跨世纪像模像样的社会公案。 纵观汉语词库,真正的酒话当属近几年一些打着“消协”观点的法律“专家”的离奇学说。这种学说硬要让人相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负重运营的餐饮业有能力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像庙会一样来去自由,谁都能找到上帝感觉的餐厅、酒店里,会诞生针对消费者的“霸王”。它的稀奇就像“皇帝的新衣裳”一样,明明是酒话,却有人坚持,有人相信是真理。但更显奇怪的是有些本确可作头部的部位竞随尾部酒劲飘动起来,后怕的是有的相关似乎又不相干的公权机构也跟着醉成一团。 作为法律实体的餐饮业,有关它的一切话题都可以堂堂正正放在法律尺度上衡量,谁都没必要将这个产业当成羔羊。 餐饮业禁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其经营性质所决定的,其鲜明严正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国家早已将餐饮业划入自主经营产业,自主经营起码包括经营方式(包括禁与不禁带酒水)、定价权利,(服务费收多收少,收与不收)。可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公司法》第五条;《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用任何方式、禁止、压迫餐饮业放弃基本生存权和经营方式都是不现实而无意义的。并且符合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是餐饮业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正常经营行为牢固的中心法理支撑。中华民族是知礼之邦,崇尚理解谦让是儒、佛、道之髓,尊重店方经营权是任何人进店作客的前提,也是消费者应尽的法律和社会义务。 是大家都健忘,还是谁故意搅乱了这些明确有据的道理? 餐饮业自身的经营规范缺陷;行业协会宣传的滞后;消费者的错位认识;消协方面的固执偏见;部分地方行政、司法、立法部门的本未倒置,把这一本来只有、也只需让市场调节即可的简单问题搅成乱麻一团。 一、餐饮业错把法律权利当“行规”而自乱阵脚

建国以来,国家对餐饮业的管理政策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完成“一化三改造”后的计划经济时期;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的宏观控制即“鸟放在笼里飞”时期;2003年以后至今全面放开,停止定价管理时期。在第二时期里,在国家指导下,各省市曾对餐饮业进行“价格分等定级”管理,如有的省、市将全省餐饮业根据企业规模、服务管理水平、饭菜质量等因素通过评审(笔者一直为特邀评委)划分为“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等,分别赋予进价60%、55%、47%、25%等不同幅度的酒水加价率,这就是当时企业定价的“法律依据”,至今仍有思考参照价值。2003年以后,随着国家进入“WTO”的进程,建设市场经济条件的成熟和市场的进一步放开,我国餐饮业进入了完全由企业自主定价经营的时期。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禁带”和“收费”这两种行为是餐饮业依法和国家政策享有的最基本的经营权利而非“行规”。所收取的“服务费”是一种因客人自带酒水占用自己用于经营酒、菜的有限且本可营利的餐位空间,造成可营利损失的补偿、综合环境(包括因饮酒明显多耗时间的设备运营损耗)、酒具磨损、垃圾清理、勘酒服务等简称之综合“服务费”,而非简单动作概念的“开瓶费”。由于餐饮业此话题一开始的表述欠准确,应是造成舆论误会和混乱的起因。 二、协会工作不配套,造成小事扩大

从这个话题的成案诉讼(败诉)实例看,一是部分司法者对国家的经济国策和餐饮业的自主经营权缺乏基本认识,造成如北京海淀法院将企业在自主经营条件下(法无明禁则合法)的以“劳”取酬被判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这种离谱定性;二是企业在行使经营权时,不是利用客人订餐时和“开瓶前”的“告知”“收费方法”有利时机,而是“饭后算帐”自缚被动,个别案例因失规范操作而酿纠纷火种。 有的地区协会功能不健全,省、市协会仍是以官代民,就连沟通采访行业动态和协会观点这样的内部事宜都产生困难,电话打了一星期,无法求个“子、丑、寅、卯”。关键还在于这些代职领导又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仍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协会的“服务”、“指导”、“维权”功能当“管理”任务来认识和行使。故此,企业若有疾苦都不能及时与政府和舆论沟通。直到出现有的企业受到以执法形式出现的不法侵害时,还得不到正确的指导。在大量媒体以误乱真的片面炒作和司法部门错误判决发生的情况下,加上各地人大、政协反有“服务费”的微调,不见餐饮业真相的代言,若再没有中烹协依法挺身而出,不知如何正确反映他们的诉求? 三、消费者的错位思维,欠缺认识是病根

在餐饮消费中,有自带酒水和拒付服务费习惯的的部分人,误认为“消法”所赋予的“选择权”是任意性的,错把餐饮业“公共”场所当“公有”财产来实现个人意愿主张。法理上,任何公民行使权利都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自带酒水进入酒店占用店方设施和综合服务,享受了又拒不付服务报酬,法律又没有赋予任何人这种权利,明显构成强行消费。众多权威媒体开展的大量公开辩论,实际上就是给餐饮业一个诉还公道的机会,而非“电视上说不准禁带酒水”,并非有品位的媒体会主张享受消费服务而不用付费。 四、消协固持曲解偏见,自损形象

餐饮业的禁带酒水与向自带酒水客人收取“服务费”问题,通过长时间的高级专家和广大媒体的讨论,于理于法都未找出消协长期坚持的其行为属“消法”所禁之据,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可信服结论。因店方不可能就每道菜、每瓶酒与消费者临时协商价格再成交,使用标价无误的格式合同就是势在必行和最合适的方法。消费者的权利是掌握好选择方法,看完菜单下菜,看完酒价点酒,都不如意走人(如此时店方不让走就真正够成侵犯“选择权”、“霸王条款”、“强制交易”,这才是侵权与否的根本界限),如都嫌贵,市场买菜,超市买酒回家“自产自销”,绝对是随心所欲的好办法。企业于菜单内明载“自带酒水”的收费标准,不仅非“消法”24条所禁“不合理”规定,反而是一种规范的邀约(消法没禁止合理的格式合同)。 通过讨论和勾通,大多数理性的消费者,包括过去也存偏见的消费者,认识了享受服务就应该付钱这个朴素道理。事实上店客双方广义上已朝着一种共识逐步融合:“禁带”和“收费”应该是餐饮业的基本经营权;部分餐饮业酒价偏高或者虚高,需要以社会责任感调整至以接近双方较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并且好多协会(如温州等地)正在做具体努力。 反倒是有的消协堕入了迷网而不能自拨,坚持本来就没有法律法理依据的“侵权”“霸王”老套话,固守空中楼阁阵地,面对清楚的法律道理不顺势调整方向朝建设和谐社会实质迈步,仍以恃“众”炒作为快,如还不拿出事实求是的勇气,巩怕最终将为了自带酒水的少数人情绪而被包括几千万餐饮业从业人员在内的真正广大消费者所降低应有的尊敬地位的风险。个别公权机构草率跟风已经为此付出了使法理混乱,良知、公正受损的高代价成本,而且将自置不明事理的尴尬局面。 五、裁判机构本未倒置,教训深刻

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立法是各级国家公权机构必须遵循的原则。 行政、司法、立法部门本应静观这场讨论,然后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政策采取协调、疏通措施。但是有些地区的物价、工商、司法部门却忘记了餐饮业自主经营是国策,不但不为大国策的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反而充当起部分自带酒水而拒支付“服务费”的消费者代言人角色,甚至利用手握公权的方便条件武断、显失正当性地行使处罚权、判决权参战。更闹出某些省立法规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进餐饮娱乐业而又不允许企业收“服务费”,市场经济时代竞晃出“一平二调”阴影,成为今中外立法史上的伤痕。 用计划经济管理思维看待管理市场经济的餐饮业的恶果,已给这些地区行政、司法、立法史留下阴影和后来执政者的深刻教训。 面对针对餐饮业酒水“禁带”和“收费”产生的罚之无理,判之无据,立之(法出)无门的怪现象,有专家生出一种怪论解读为:当多个利益集团发生争执时,法律会超常规站在多数人一边,这又叫“政治决定法律”。 这些人可叫多数吗?在我国还有好多好多人没有进高档餐厅和酒店消费的机会,大多数人没有“自带酒水”和拒付“服务费”的习惯,加上几千万餐饮业从业人员,还有自带酒水事实上伤及到税收这个全民利益,对比极小数自带酒水的人,谁是大多数何不一目了然,国法条律与滥用手中公权利的人比哪头大?难道也不屑一顾? 无论从同一课题的重庆消费者败诉和北京的消费者胜诉,还是从客观餐饮消费市场看,能自带酒水进高档餐厅和酒店并能强拒付费,还能通过运作使餐饮企业在行政、司法“理论”中败诉的人群,都只能是包括个别手握公权之人在内的中产富裕阶层,而绝非前节所述广大人民群众意义的广义消费者。 很明确,这个群体绝称不上“多数人”,我国的“政治”远不需要以社会变革含量(有法不依)的手段来保护这个人群的极端个人利益。第一,这个群体没必要因鸡肚小肠私利非要视餐饮业卖酒为生的生存权(对经营持平和亏损经营的企业而言)和正当发展权(对持平和盈利企业而言)为死敌。第二,酒水通过企业消费报税,能为国家调节贫富出力,(而且大多数做得好的餐饮品牌企业都积极参与光彩和善行事业)防止“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在文明的今天再现,可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餐饮业是国家重要的税收资源和平台,禁带酒水,折衷为收“服务费”只是一种探讨和权宜之计,从法律角度看,店客双方都没有公开达成这种伤及税收的公开协议的权力(如北京市饮协与消协的联合公告),从严格法律意义层面讲,诸如“欢迎自带酒水”都是明显与税法直接抵触的,只要客观上有伤及税收税源减少的民事行为,都应是非法的,至少不可公开提倡。 合理的社会税赋是大家都有权关心的,每个纳税人都有权利提请政府加强对应该征税环节的注意和管理。公开(甚至立法)提倡“自带酒水”,在伤及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必然会损害酒店消费环节酒水消费税收。这不仅是一个客观业务事实,而且是一个行政(包括工商、物价)、司法(包括公安、法院)、立法(包括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机关,对待和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正视的严肃原则立场问题。 由上足见,餐饮消费中酒水自带,禁与不禁,店客双方的协商权力是相对的,而公权机构不可支持“自带酒水”的法律、法理完全是绝对的。 已经到了大家结束麻木的时候了。 比如贵州等省、GDP在全国倒数第一或居后,是国家财政关照的重点,却本未倒置以立法方式截断酒店、娱乐场所“酒水”(相对高消费)税源(因为自带酒水企业反映不出)本应纳税的该环节消费营业,就漏掉了整类税源)。再从合法性看,我国民法早就规定民事行为的总原则是“等价有偿”、“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而这个条例(立法)规定餐饮业只能为“自带酒水”提供(必然)的服务,而不许收取费用,否则“处一万元之内罚款”。这宗直接与国家民法相抵触的地方立法的权利是从何而来的?这个规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如何确定?不管这个省行业接受能力如何,这个条例都脱离了国法而成无法源之法,而伤及立法机构尊严。 据预估统计,中国餐饮业2006年产值将达一万亿,2010将达2万亿,按酒水占餐饮销售30%计称,分别是三千亿和六千亿,按餐饮业综合税、费负担8%计算,全国餐饮业单就酒水销售分别将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实现税费收入240亿和480亿,解决从业人员几千万。从这层意义讲,不仅明证了“立法”餐饮娱乐业“禁收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非法和错误性质,更反映出餐饮业的兴衰也是国民经济的表现形式。 我国餐饮业的正常进步和整体发展是该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不落后于世界餐饮的民族需要,我们好多清醒的专家和业界精英们,正为我国至目前还没有能与国际餐饮 匹敌的品牌而焦急。只有这个产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尊严不被横斩乱压,才会吸引高素质人才投身这个产业,这个产业才能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它作为传承中华文化、作为古国文明窗口;抵制伪劣产品和原材料进入餐桌,对国民食品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肩负起它义不容辞的特殊重大使命。 党和国家会以大智慧对餐饮业的劳动和贡献予以中肯。 餐饮业没必要以整体提高菜价方式应对小数人的自带酒水且不肯付费的行为,这样会产生真正的不公平(特别是对没有自带酒水习惯的人群),避免出现“洛阳菜贵”现象。自觉将酒水和菜价毛利率控制在当地合理范围,不必在乎针对餐饮业的个别错误判例。自主地根据自身经营旺淡,综合成本(包括城市地段)高低等情况,宜禁则禁、宜收则收,别在即想“维权”又怕走失客人之间委以蛇计。如是黄金地价的火爆店,倒是不愿为自带酒水付服务费的客人离去后,正好为没自带或愿付费的客人让出餐位,真正好的餐厅走失的客人还会再来。老道的餐饮经营经验证实:经营的成败不可依赖留住自带酒水和不肯为享受付费的客人。优秀的饭菜质量、合理的价格,优美的环境和到位的服务才是经营成败的关健性因素。经营状况和上座率欠佳的企业则应灵活掌握,或提供一系列惠客措施以促销,而这类场所正好为注重开支细节的客人提供更满意的选择。如果餐饮企业“性价比”相符,光顾者就多,其发展就快,反之就会因去的人少而遭淘汰,这就叫市场调节的良性循环法则,这种功能也暗合和后证了国家发改委当年将餐饮业划入市场调节行业战略的正确。 所有消费者都应从计划经济余韵里解放出来,认识和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技巧,指望国家将国策退回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的可能性太小。 随着我国市场的全面开放和经济的整体增长,餐饮业也被置身于一个根本不能自我的环境,如房、地价、人工工资、各种原材料,成本都是处于上升前提的不断变化。这些环节的涨与不涨、与“自带酒水”禁与不禁,服务费收与不收一样,完全是一个市场现象,这些问题除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处,餐饮业与不愿付“服务费”的清费者一样,不能指望国家提供一个满足自已希望的平价原材料市场及经营环境,完全要跟着市场走才能生存,根本无法放在“消法”里来调整。看来,好多人,有些机构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处于一种待认识状态。除开少数手握公权的人不满自己就曾被收“服务费”而情绪化对待餐饮业因素外,把市场经济当成计划经济来管,就是出现针对餐饮业的正当经营乱扣帽子、乱打压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 法律法理找准了,道理讲明了,就可坦然面对误解、误罚、误判。餐饮企业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将学会将其经营、应诉、上诉、申诉……的过程当成行业向政府和社会表达合理诉求的机会和宣传市场经济特点及知识的机会。市场经济知识普及了,理性消费市场就建立起来了。待社会普遍富裕程度提高后,今日计划经济(大家说了算、管理部门说了算)思维余习与市场经济(法律说了算、市场说了算)规则衔接时在餐饮业碰撞出的火花反应成的热点,将冷却成缅碘的记忆,大家再没兴趣为那点“服务费”扯皮。 “自带酒水该不该付费”将成为历史上有趣的酒话。

 

 作者:陕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宝鸡嶸乐园泸州川菜饭庄总经理   易渲承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