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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法官,判清楚案,做出糊涂判决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河北省烹饪协会会长    分享:
    近日从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获悉,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对湘水之珠酒楼收取消费者100元的“开瓶费”,以违反《消法》规定为由,认定“开瓶费”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一审判决“该酒楼返还消费者100元”。这样的判决,是糊涂的判决。因它是不平等、不公平、不公道、一面倒的判决。

    首先,现实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社会的市场是放开的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规则,是卖方根据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出价、要价,买方讨价、还价,达成共识成交。酒楼、饭店、餐馆以这个规则蒙受着食品安全的风险,接受买方自带酒水进店消费,是消费者自愿的,不是经营者强制的。经营者不仅不是自愿的,而且是被动提供服务的。按《消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只要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经营者要负经济、刑事法律责任的。按《消法》五十条第五款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有几个带着检验、检疫证明的?几乎是零。当今,市场上假冒伪劣的白酒屡见不鲜,经营者冒着负法律责任提供服务,收取“开瓶费”即劳动服务费,况且该酒店收取开瓶服务费是在他经营菜谱上公示了的。海淀法院的法官怎么就认定为这是经营者的“霸王条款”呢?

    其次,“开瓶费”是劳动服务费的代称、简称。消费者带着酒到店消费,服务员的服务不是把酒瓶打开了事。他要提供酒具,器皿要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过程有破损、有用水、用电、用气、用消毒剂、用劳动力付工资等多项费用,即成本;喝酒用餐消费,服务员要付出斟酒的服务劳动,而且占用店场地、设备时间长。即多享用了服务员的劳动服务又多消耗了场地、设施、冷暖气、照明等相关的能源,这些也要进入经营成本的。海淀法院的法官怎么就武断地判决这100元的收费全部退还给消费者呢?假定只按“开瓶收费,是不值100元的,但是不是一分钱也不值呢”?我想这位法官先生不可能从未到酒楼、饭店吃过饭,这样裁决,不是糊涂就是有偏见。我和法官先生开个玩笑:我和几位朋友带些菜、提瓶酒,你换个身份,还不占你提供的场地,请您给我们开瓶,微笑温馨地服务两、三个小时,你想一想该不该收我们的开瓶服务费?要收费收多少才算合理?才算公平?如果一分钱也不付给您,会是一个什么滋味。我这个玩笑,没有它意,只是请君换位思考问题,正确判断问题的是非。

    其三,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公开国人的一部大法。国民即是公民又都是消费者,都受这部大法的保护,大家都在学习它,运用它,我也是个公民,也是个消费者,我也在学习它。我的学习和理解可能有错误,可能不如从事政法工作的法官们学习研究的透彻、准确。但我衷心希望大家平和地讨论和研究有争议的问题,共创和谐社会、和谐国家。讨论到这里,以《消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理解它是卖方和买方双方共同遵循的原则,离开了“双方”就谈不上“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了。只有甲、乙双方或多方共事,才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可言。如此认识和理解无误的话,酒楼、饭店经营者一方给自带酒水进店消费者提供“开瓶劳动服务费”应是应属合法的经营行为,既谈不上违反《消法》,也不该背上“霸王条款”的罪名!另一方只自己自愿的,强行的,白白获得一套具有有形加无形“开瓶服务劳动”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的享受,则当属强行享受不花钱的服务劳动,强享不付报酬的服务设施——“霸王消费行为”!

    就此错判论理,我认为法官先生犯了两个错误:第一、违背了《消法》。侵犯了该酒楼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给人家戴了一顶“霸王条款”的帽子,加了一个无须有的罪名。也赐给了这桌消费者一顶“霸王消费”的帽子;第二,违背了《劳动法》。该酒楼服务人员为这桌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劳动,享用者应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法官先生判决一分钱不付,不仅让消费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法官先生自己也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法官先生对这桩案的错判,是知法犯法,还是头顶法官帽,身着法官服不知法乱执法,就不得而知了!

    当今的中国是一个开放的、人人平等的、民主法制的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他与旧中国有着本质的区别,旧社会的中国把人分为三六九等,把做官从政的、教书的视为上等人,将经商的、耍把式卖艺的、说书唱戏从事文化工作的、搞交通、开店做服务工作的视为下等人,即社会弱势群体,受欺辱群体的对象。这种历史悲剧的社会现象不能再重演了。新中国的公民不论从事什么职业,做什么工作,上至领袖下至百姓,各行各业的人都是相互提供服务的,都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平等的,法律面前的人格都是一样的。不要再像旧社会那样把做服务工作的人视为弱势者欺负他们了。

    透过北京海淀法院宣判湘水之珠酒楼,收消费者自带酒水“开瓶费”即服务费这桩案子,我们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这个案子,是由社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带着酒水进店消费引起的。如果消费者不带酒水进店消费就出现不了这样的案子,为减少和防止类似案子的发生,就要号召和动员国民学法、用法。从目前看我国社会法制现象,国民的法制观念是树立起来了,但掌握法律知识不足,在许多事物面前,人们都口口声声地说“按法办”,但对什么事、什么样的问题用哪部法,那一部法有多少条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却是模糊的。不仅多数百姓是这样,一些官员甚至有的高级官员也大体如此。由于多方人士对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餐饮市场上屡次发生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消费问题认识不同,说法不一。餐饮企业人士由于学法差,对此类问题理不出头绪来,新闻媒体界的一些人士今天这么说,明天那么说,有的还说“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是天经地义的”;有的记者、有的高级官员对饭店门口出示的“谢绝”说成“霸王条款”;一些省市地方法院对这类民事案子怎么判决的都有——五花八门,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局面。再不抓紧下大力解决,就要影响到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国家的大政方针了。如何解决,就要大力号召全民学法,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中、高级的政府官员、新闻媒体界的人士和省市以下的法官更应学的好一点。在学法、用法这个重大问题上,我个人是有教训的,身为一个省烹饪协会会长,面对餐饮市场这类问题本应率先学习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消法》,依靠这部大法引导餐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主动自觉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促进餐饮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晚了一步,回忆起来也很内疚。近半年来,找到《消法》学习了几遍,就此谈点认识和大家商榷。

    一、《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我理解这一条是制定本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贯彻执行落实本法的目的。

    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应成为执行和落实这部《消法》的灯塔和总目标。如此认识是对的,允许消费者自己带着酒水到餐饮企业消费,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可能会产生负面的作用。原因许多,概括地说:            

    (一)允许带酒水,允许不允许带其它食品?目前,已有不少省市的餐饮市场上出现了消费者自带五花八门的生、熟食品到饭店消费,搞的餐饮企业业主不知所措,有的真让人哭笑不得。

    (二)它一定会波及到其它行业,有的地方已出现了消费者带着酒水到酒吧、歌厅去消费,带茶叶、咖啡进茶社、馆、厅去消费的现象了。尽而发展下去,还会波及到更多的行业,这对建设有序的社会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理解这一条是对上述二者双方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平等的,在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或前提下进行公平、诚实的交易。如这样理解没错,餐饮企业只要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锁定的经营项目和经营服务方式去运营,遵照《消法》这条规定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是无可挑剔的。不论任何部门、官员和人士都不该再去挑三拣四地指手划脚,谁干预谁就违背了《消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也侵犯了经营者的权利。以此而论,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消费,那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自作主张的事。

    三、《消法》第十、十八、二十七、三十五、四十一、四十二、五十等七条八处有关食品、商品涉及保护消费者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问题作出了明确、严格的守法、执法的规定。我理解这些规定,是从保护消费者根本权益出发的,鉴于此理解,我们在贯彻执行落实《消法》工作上,建议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消协及行业社会团体、媒体等各界,以及律师、专家、学者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的权益出发,既防“右”又防“左”地去维护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重点抓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可积极大力倡导、引导消费者不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店消费。积极预防食品事故的发生,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共同努力建设我们的和谐的社会、和谐的国家。

    上述之己见,请讨论、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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