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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与开瓶费是霸王条款?
自带酒水去消费被酒店收取150元“开瓶费”,虽然经乌鲁木齐市消协的调解,酒店退还了消费者150元费用,但并不承认退还的是“开瓶费”而是“打折费用”,并表示目前不会停止收取“开瓶费”。
乌鲁木齐市消协副秘书长周萍对此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杜绝开瓶费用还需酒店自律”。
1月12日 ,市民吉先生来到市消协投诉人民广场某酒店。据吉先生介绍,他们在该酒店两次消费,第一次消费自带酒水,酒店告知谢绝自带酒水,他们跟酒店协商后,酒店采取打折方式免去了开瓶费。1月4日,第二次消费时带了两箱酒,酒店收取了150元开瓶费,并在收费单据上注明是“酒水服务费”。
1月12日 下午,该酒店行政经理来到市消协接受调解。据他介绍,酒店目前一直在收取酒水服务费,如果顾客都自带酒水,那么酒店就很难盈利。酒店有“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顾客要自带酒水,酒店就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因为顾客毕竟使用了酒店的酒水用具、享受了酒店服务。酒店内部规定:酒水在100元以下,按15元/瓶收取,酒水在100元以上,按30元/瓶收取。
根据调解,该经理同意退还150元费用,但拒绝承认退还的是“开瓶费”而是重新给予顾客打折的费用。消费者对此表示接受。
同时酒店经理表示:酒店是否撤走“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和停止收取“开瓶费”的做法,目前还无法做到,需要研究。据了解,首府许多酒店都存在“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做法,基本按照用餐费用的15%收取。
乌鲁木齐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周萍对此表示:目前许多酒店存在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想彻底杜绝此类行为,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还需要酒店本身自律。
而按照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免、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其内容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