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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瓶费案终审判决,因无法证明已明示酒楼返还100元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被京城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之争,昨天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消费者胜诉。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其中包含100元的开瓶服务费。此案曾引发社会对餐馆是否该收开瓶费的广泛关注。昨天,市一中院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服务费。
    虽然一审、二审法院都作出王先生胜诉判决,但是两份判决却给出了不同的理由。一审判决确认酒楼向王某收取开瓶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该判决基本上确认了开瓶费不合法。
    但是,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开瓶费条款是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酒店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湘水之珠酒楼主张事先告知了王先生自带酒水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但其就此并不能充分举证。虽然当天的服务人员作为其证人出庭作证,但该几人之间的证言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法院还认为,本案的菜谱仅仅属于一种介绍性质,消费者并不必然会做到每页必定浏览。综上,由于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属于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
    酒楼:还会继续收取开瓶费
    “我们是明输暗赢。”听到这个判决结果,湘水之珠酒店的副总经理葛建华并没有想像中的沮丧。“因为判决对收费有了新的看法,没有认定收费行为违法。”葛建华解释说,一审海淀法院认为,“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但是二审认为湘水之珠不能证明事先曾经对收取开瓶费进行了明示。因此,他们还会继续收取开瓶费。“这完全是放开的,可以由商家自行决定。”
    “我们惟一需要改进的就是服务的细节:以前我们的明示写在菜谱封面的第三页,消费者可能看不到,现在打算写在菜谱的第一页;以前大堂没有对此进行明示,因为怕影响到消费者的就餐心情,现在我们打算做水牌进行提示;而且除了要求服务员必须口头提示之外,我们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收取服务费的酒水单上签字,从口头约定变为文字约定,表明消费者已经知道这项服务并且认可这项服务。”
    烹协:社会对此事有了新认识
    昨天,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个例。同时边疆再次强调:“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通过长时间的讨论,整个社会从开始一边倒的观点,到现在包括消协、消费者、法院、企业,都对这件事情有了新的认识,能开始考虑企业和消费者两方面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开始从市场的角度看待问题,这就是这次讨论最重要的意义。”
    消协:希望不设“禁自带酒水”
    市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一定意义上为该问题今后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同时希望餐饮业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李婧 杨玉峰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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