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解不开“开瓶费”的结
几年前,笔者曾经应约到中央电视台制作一期关于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节目,当时参与讨论的既有经营者、消费者,也有消费者协会和餐饮业协会的有关人士。没有想到当时大家讨论的问题现在依然存在,随着北京市海淀区作出的一项判决公布,社会各界在这个问题上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认为,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退还开瓶费。海淀区法院绕开合同法的规定,适用侵权规则作出判决,值得学术界认真思考。但本案到底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属于侵权纠纷呢?
消费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一种,但是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因为侵权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鲜见。在产品质量纠纷或者消费安全纠纷中,消费者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在北京海淀区法院的判决中,消费者向法院起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为收开瓶费侵犯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实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在垄断条件下,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譬如在一个垄断行业,消费者如果缺乏选择的权利,或者缺乏公平商定权利义务的权利,那么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在铁路运输行业,由于消费者不能选择其他铁路公司,所以,法律明确规定铁路公司的运输价格必须由国家确定,国家通过直接定价或者确定价格浮动幅度的方式,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偿。
但是,在客运合同成立之后,消费者购买硬座车票,不能要求铁路运输部门提供软卧车厢所提供的服务,更不能直接到软卧车厢取用卧具。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餐饮行业属于垄断行业,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价格,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但问题就在于,餐饮行业属于典型的自由竞争行业,只不过由于餐饮行业竞争水平不高,经营的同质化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普遍降低饭菜的价格,通过提高酒水价格的方式来实现盈利。如果消费者拒绝到谢绝自带酒水的餐厅用餐,那么,这些餐厅必然调整利润结构,从而满足市场需求。
所以,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餐饮行业如果用店堂告示或者格式合同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那么,经营者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到菜市场买菜,摊主答应小白菜价格降低,但白萝卜的价格提高,那么,如果消费者强行购买低价的小白菜,而放弃购买白萝卜,买卖是否能够成交?在偌大的菜市场,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但是唯独不能要求经营者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
餐饮行业片面追求酒水高利润,当然值得商榷,但这是市场博弈的问题,与法律无关。如果消费者认为饭店的酒水价格过高,已经构成暴利,可以要求价格执法机关进行查处,但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消费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
所以,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大有商榷的必要。所谓公平交易是指在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不得为追求垄断利润,而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由于经营者事先声明谢绝自带酒水,所以,不存在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信息来源:北京青年报: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