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实说]该收"开瓶费"吗?【四】
主持人:不过刚才我听到,下面有一个大姐说,哪个酒店能保证你的酒就是真酒是那意思吗?
何之绂:这个是这样。如果他要假的话,他的有一个追诉制度,就是说出现纠纷责任划分更容易,他要赔的。
郎丹科:我想问个问题,就是如果说我只是不带酒水,或者我不带其他的产品,酒店就可以很容易划分责任的话,那么不妨我们所有的消费者,在酒店门口喝一口假酒,然后我进去,然后我再喝真酒,你怎么来判别。同样牌子的酒,那么一样是无法分清的。
主持人:你这属于极端案例。接下来讨论第二点,这个是不是利润的最高点。今天因为葛先生在,葛先生如果愿意的话,可不可以给我们简单的说一下。
葛建华:我的定位就是经营酒水。和制作中餐,这是我的主张以及我的收费,我的酒水价格收费,酒水服务收费,这是我的主要内容,作为消费者到我的酒店来用餐,自带酒水是剥夺了,我的经营的权利,同时是对我人格的不尊重,我作为经营者,今天也实话实说,我们酒楼的利润是综合利润,就包括我经营的酒水,我制出的中餐,我提供的服务,更多收费内容是服务的内容,因为我的定位是餐饮服务行业,服务服务,就是为用餐人,提供劳务的服务,不是简单的饭菜加工厂,观众朋友们,我们不是简单的饭菜加工厂。我是一个餐饮服务行业,是给别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所以我的利润点主要在服务上,然后酒水,然后制出中餐的,这种加工费用的回报,所以说是这样一个概念,希望广大观众的理解。
主持人:好,谢谢葛先生!谢谢!来,这个葛先生这个脑子非常清楚,一下子把我下面要讨论的,第三个问题也带出来了,那我就顺便在下面的一个命题上面,应用来这样一个词语,来,大家请看大屏幕。提到了自主经营权,和自主选择权谁先谁后?
邱宝昌: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呢,是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主持人:对。
邱宝昌:这是没问题,同时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你企业自主经营权,只要不和我们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时候,是可以的。当你的自主经营权,和我们的法律冲突的时候,那自主权就是无效。要受法决的,因为像酒店这种收“开瓶费”,或者叫做服务费吧,如果与我们法律冲突的时候就无效,为什么?如果是允许收取,这种“开瓶服务费”的话,它就要势必形成,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刚才讲到自主权利选很多,实际上这个行业当中,已经形成了。温州有二十三家联合抵制的问题,这样的话,就让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如果我们的司法认同他的话,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因为企业自主经营权,他是取利的,合法取利是正常的。他给你定三百,定五百都可以的。那么就是这样的话,作为一个行规,或者作为大家行业企业的传播,有益或者过失的传播,它都排挤了,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它也违反了,我们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
主持人:“反不正当竞争”。
邱宝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是破坏了这种竞争的次序,交易的规则,所以我们是坚决不提倡,坚决是反对收取所谓的“开瓶服务费”。
主持人:那您简单说一下,您刚才讲了,在自主经营权和自由选择权,碰到冲突的时候,法律说了算。
邱宝昌:以法律说的为准。
主持人:好,那就目前你的这个结论,这个情况下,这法律的哪一条说了算?
邱宝昌:《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邱宝昌:《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内容讲一下。
郎丹科:《消费者正当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告知,以及相关格式合同条款,作为声明这种格式合同条款,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时候,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