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的收取应视双方约定而定
“开瓶费”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准许或不准许的问题,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
法治观察
酒店“开瓶费”近期在媒体上俨然成了热门话题。围绕着酒店应不应该收取“开瓶费”,目前社会上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两种观点各以不同利益群体为代表,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利益倾向。以消费者为代表的一方坚决反对支付“开瓶费”,而以酒店为代表的一方则坚决主张甚至坚持实施收取“开瓶费”。随着浙江温州“开瓶费”同盟的“悄然瓦解”,这个话题也许要以酒店利益群体的失败而画上句号。但我还是想要发出另一种声音。
我认为,消费者携带酒类饮品上餐厅消费和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酒类消费服务是一种消费服务关系。消费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按照常规进行的消费。比如,一般条件下,在商场购买衣物、食品,在餐厅就餐等享受一般消费服务的情形。二是以常规消费为前提或基础,但附加了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消费。比如,在商场购买衣物后要求对服装进行简单修改或再加工等,携带特定食物材料进餐厅消费并要求餐厅对食物材料进行加工等对经营者的服务有特别要求的服务消费。前者属于一般消费,后者属于特殊消费。因而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有可能形成一般消费关系和特殊消费关系这样两种不同的消费关系。
一般消费是指满足或符合消费活动最基本或最低要素(指消费项目或内容)的消费,缺少或不具备这些要素则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消费活动,因而不能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在这里消费要素即消费的项目或内容是构成消费活动的必备或当然的内容。比如在商店购物,物品、服务费、一般服务就是消费的基本要素;在餐厅就餐,饭菜、服务费、一般服务就是消费的基本要素,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素则不能构成消费关系。
特殊消费则是在一般消费基础上的消费延伸或消费扩张,它不是一般消费必备或当然的内容,而是在基本消费要素基础上,附加了更新的或更多的消费项目或内容。比如,在商场购买衣物后要求商家进行简单地改进或加工,如裁剪裤脚;在餐厅就餐携带特殊的原材料要求餐厅进行加工,或携带酒类等特殊饮品要求餐厅提供相应的饮品消费服务。在商场购衣,由商家提供试衣镜、量衣尺即属一般消费范围,要求商家裁剪裤脚、缩放腰身则为特殊消费。在餐厅就餐,由商家提供一般的茶水即属一般的消费范围,要求餐厅提供特别的茶水、酒类等特殊饮品及其相应服务则为特殊消费。
在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消费依照行规或惯例进行,特殊消费依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进行。据此,我以为,消费者携带酒类饮品进入餐厅,餐厅提供相应的酒类消费服务,即在消费者与餐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消费关系,所谓“开瓶费”只不过是特殊消费服务费的一种俗称或别名而已。因此,“开瓶费”问题并不是简单地准许或不准许的问题,而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应由双方约定或视双方的约定而定。
当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按照一般消费服务价格提供特殊消费服务待遇,以此吸引顾客,这是市场规律为消费者带来的特殊利益,既是经营者自愿的,也是消费者接受的,自然不会引发争议,法律或行政手段也无需干预。但假如有的经营者拒绝提供特殊消费服务,或要求接受特殊消费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而消费者的权利是选择承诺、放弃或讨价还价。消费者有权选择在此地接受此项服务,也有权选择放弃此地或此项服务,或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是不合理甚至认为是不合法的,更不得施以行政干预。
当前消费领域中特别消费服务包括消费者自带酒类饮品由餐厅提供特殊消费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经营者并不预先明示,而是在消费者并不明知收取特殊服务费的情况下,误导其接受服务,在形成服务事实后进行“秋后算账”;二是收费价格明显不合理,远远超出了服务所值,所谓“开瓶费”甚至远远超出了酒水本身的价值。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其实是经营者为消费者设置了消费陷阱,含有一定的欺诈成分,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特殊消费服务而收取特殊服务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其内容应当包括:
其一,提供的特殊服务应当达到一定程度或一定数量。不应该稍有劳作,动辄即要收费;
其二,特殊服务收费应当在消费者提出特殊要求以后或经营者提供服务之前事先预告。不应该在形成服务事实之后硬性索要,强买强卖;
其三,特殊服务的内容、形式和收费标准等都应当尽可能详细并予以公布和明示,不应该降低服务质量,更不应该在事后才讨价还价;
其四,特殊服务收费价格应当合理,做到服务内容与收费价格相当,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不应当自定标准,超值收费。我认为,这四点也是法院审查和判断消费者是否应该或如数支付“开瓶费”的主要依据。
作者为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中国普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