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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怎一纸判决了得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中国旅游报    分享:
  去年底,北京的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酒楼收取他100元“开瓶费”。对此,王先生认为是“强制消费”,将酒楼告上法庭。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大酒楼菜谱中规定“自带酒水需另收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
    此事发生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称,从今年1月1日起,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对此,温州消费委认为,经营者有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但建议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行规。该市物价局也认为,酒店联合起来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上有操纵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此后没过几天,北京饮食行业协会召集15家区县协会及百余家餐饮企业座谈,坦陈酒店“拒绝自带酒水”合理合法的三大理由,反对叫停“开瓶费”。
    酒店不满事出有因
    据了解,在消费者和酒店之间,由于利益关系,有关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争论,前些年就存在。后来经过行业、消费者、法律工作者各方沟通,交换看法,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行规,基本得到认可。近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才使这一问题又起波澜。
    对此,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一位资深专家认为,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食品和酒水是一种国际惯例,早有定论。酒店提供的是就餐环境、场所和人工服务,这些费用都分摊在饭菜和酒水里,这也是酒店酒水比一般超市、商场高出许多的原因。如果消费者都自带饭菜、酒水到酒店,那酒店还怎么经营?说白了,企业还赚什么?如果消费者明知酒店有这样的规定,却执意这样作为,实际上也侵害了酒店作为经营者的权益。
    他还表示,近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说明,直到今天有些人对酒店和消费者之间这一矛盾焦点,在认识上仍存在分歧,我国法律、国际惯例、传统道德等对这一问题的规范和解释,还存在某些误区,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影响了人们对这一早有定论问题的合理判断。
    双方权利应该对等
    酒店和消费者孰是孰非?北京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刘卫律师分析指出:2002年出台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39条规定:“饭店(或酒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场所的显著位置”。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是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该取消。但是,我国《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尽管《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并没有赋予消费者有强行消费的权利。而全面规范双方权利的《合同法》第3条则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消费者与饭店(或酒店)的交易活动要以平等地被双方都接受的互利协议为基础,具体说,消费者不能不经饭店(或酒店)同意强行入住或自带酒水、食品在饭店(或酒店)消费,酒店也不能强迫消费者人住饭店(或酒店)和在饭店(或酒店)消费。
    作为个人的消费者与作为法人企业的饭店(或酒店)在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都拥有自主权。《宪法》第16条与第17条规定: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规定。
    如果说上述两部法赋予了饭店(或酒店)自主经营权,那么《消法》则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则赋予双方都有自主权。《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依据上述法律,消费者有选择饭店(或酒店)的权利,饭店(或酒店)也有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定经营或提供什么种类产品与制定什么样价格,包括有权利决定准许或不准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与食品进入饭店(或酒店)享用。
    业内人士认为,北京海淀法院对“开瓶费”纠纷的判决显然存在某种误区,忽略了饭店(或酒店)所提供服务与就餐环境的附加价值,招来饭店(或酒店)企业的不满,这一问题的解决远没有因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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