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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自带酒水”问题专家谈(下)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12月27日晚21:00,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新闻观潮》节目用一个小时时间直播关于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问题的专家访谈——争论不休的开瓶费,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标准出版社法律顾问、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应邀参加了访谈节目,三位专家对“自带酒水消费”问题发表各自意见,现将访谈节目录音的文字资料整理出来提供给大家。
节目录音整理(下半时段):
    主持人:欢迎大家回到互动谈话节目《新闻观潮》,我们正在聊的话题是“争论不休的开瓶费”。刚才《半点新闻》之前我们谈到,有听众觉得收取开瓶费就是霸王条款,那么邱律师,您觉得这是霸王条款吗?
    邱律师:如果他规定的,店堂告示也好,通知也好,加重了对方的义务,免去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老百姓所俗称的霸王条款。刚才王主任比较赞赏冯秘书长的观点,实际上我也欣赏他的观点,但是我想,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自带酒水或者是酒店酒水盈利上”要通过行规,制定一个规范,指导我们的企业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不能够把酒水漫天要价,“开瓶费”说多少就是多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行规的制定来指导你的企业,比如你的酒水的合理价格是多少,就是酒加上利润的价格是多少,这样消费者能够接受。我刚才讲的这种他可以收取“开瓶费”,在我们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当中,你付出了劳动,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一定要合理。实际上如果你在其他的菜、食方面做得很好,你有很多的盈利了,消费者来主要是餐饮,“开瓶费”是不是你要付出的义务,需不需要收取费用,是不是把他作为一种经济的增长点,盈利的增长点,这块想给餐饮协会提一个意见,不一定合理,不一定符合他们这种心愿。就是一定要加强内功,把自己的服务提高好。就像我刚才讲到的,全聚德的鸭子卖到100多一只,还要排队,有的地方38元卖不掉,这个差距为什么老百姓能认同,就是凝聚了服务,凝聚了技术。不像一个酒,在超市卖100多块钱,到你这没有添加什么任何的劳动,就是开个瓶,就要卖到200多元,让人家不服。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先不谈法律上是合法还是违法,要从自身来讲,怎么才能让消费者来信任,来认可,我认为餐饮业诚信经营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现在又有听众反映,他觉得不光是收不收开瓶费的问题,很多餐馆就拒绝你自带酒水,那么这种现象合理吗?
    邱律师:我认为不合理,不能拒绝自带酒水。有几种问题,一,你的酒店不可能包罗万象,所有的酒都有。消费者有选择权,我可以选择这种品牌的,你没有,没有怎么办,那就不给我提供吗,我可以自己带。所以你不能够拒绝自带酒水。这是第一点。第二,他有的情况下,不是讲非要去带酒水,有的亲朋好友团聚,我认为从理解的角度来讲,不应该拒绝自带酒水。当然他有很多的原因,安全问题、食物中毒等问题,但我认为这些都不是做出拒绝自带酒水的理由。
    主持人:王主任,您的观点呢?
    王律师:我也想谈一谈。首先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不是叫霸王条款,因为这个问题呢,邱律师讲了,我也想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是否确认它是霸王条款,不是和格式合同联系在一起的,而是和是否垄断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知道餐饮行业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中国人吃饭难的问题解决了,这是一个了不起的事情。但是我们也知道全国500万个餐饮企业,每天新开张的有几万个,每天倒闭的也有几万个,风险无时不在,它是存在着巨大风险的一个行业,而且有人说它是暴利行业。据我了解,餐饮业并非暴利行业,或者暴利仅仅是个别现象,普遍存在的是微利情况,因此,它不是垄断行业,它就不可能有霸王现象,也不可能产生霸王条款。至于说,“开瓶费”或者说“自带酒水服务费”收得多的时候,充其量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想多挣点钱罢了,和霸王条款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这是不能够用霸王条款来评判的。评判霸王条款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是什么啊?是否是垄断行业,或者是准垄断,或者是非充分竞争的行业。我们知道餐饮业完全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其一,我认为它不是霸王条款。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垄断行业存在着,而且大家点评得很多,包括中消协逐年都在点评,消费者一片叫好,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餐饮业不是霸王存在的场所,因为它不是垄断行业。当然,个别企业有可能在竞争中有不正当行为,这和整个行业中存在霸王现象,我认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事。
    第二,我还想谈谈,自带酒水本身的问题可不可以。我觉得原则上不提倡。原因有好几个呢,有人说了,说你进了这个酒店,你不可能喝的每种酒(这里都有),我承认,不但我承认,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样,你进了所有的酒店都能吃到所有的饭菜吗,比如说你进了川菜馆,你想吃江浙一带的淮扬菜,你就估计难寻踪影,进了粤菜馆,你想吃点东北大拉皮,恐怕你也找不到,难道就因为这个你就可以带个大拉皮去吗?那个酒水多啦,全国几万个酒厂,哪个酒店能排几万种酒摆在那,不要说几万种,几百种的酒店都不多,充其量几十种,这不是自带酒水的理由。我记着我们几个国家部委搞“购物放心一条街”、“百城万店无假货”,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严把进货关”,要求销售单位严把进货关,为什么啊?病从口入,这是很厉害的。每个商店进货都要严把进货关,要可追溯,要了解它的身份,为什么呢,一旦出了问题,我能够找到责任者,同时,我还可以判定你是否是合格的,没有合格证我不让你进,这是国家法律规定,哪个法,《产品质量法》就规定了。您自己带点酒水,一旦吃出病来,算你的,算我的?可以带酒水,我明天带个“四喜丸子”行不行呢?
主持人:好,刚好王主任说到自带酒水的安全问题,我们来连线一位中华医学会的申文江教授,听听他的解释。申教授你好!
    申教授:你好!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说过,如果在饭馆里吃饭自带酒水,但最后有一些反应不太好,如何来判断是酒的问题还是饭菜的问题?医院能不能够区分开来呢?
申教授:可以。我觉得把可不可以自带酒水先撇开,我们先说是饭菜中毒还是酒水中毒。目前的科学技术,对一般的食物中毒,医院都能做出判断和分析。这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靠化验,一方面是看病人的症状。有的医院化验条件有限的话,疾病预防中心能够做出比较准确的检验来。
    主持人:这也就是说,并不是一件难事。
    申教授:不应该说是难事。
    主持人:您作为一位消费者,您支持这个酒店收取这个开瓶服务费吗?顺便问一下。
    申教授:我到现在还不好表态,我觉得现在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好像双方面都有一定的依据。我想,要想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应该说群众到餐馆吃个饭,大家聚会一下,想自带酒水,这样消费可以低一点,也未尝不可。但是饭店说,它因此就丢失了很多利润,这也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我现在也拿不出一个准主意来,我还是想听听你们的讨论。
    主持人:非常感谢申教授接受我们的访问。短信平台上,我看到一位天津听众说: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关键是饭店的酒水太贵了,应该规定一个饭店酒水价格的幅度,比如你不超过市场价的200%,邱律师,您觉得呢?
    邱律师:这个都很高。刚才申教授讲的,医院在判定上可以分的清,所以我不同意自带酒水责任分不清的问题。如果真要对酒水负责任,你能保证酒店就没有假酒吗,不可能,有的酒店有售假冒的,即使你是正规的进货渠道,这里面也有一些假冒伪劣的混进来,这也出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这不是拒绝自带酒水的理由。关键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讲,要有合理的尺度;从法律上来讲,我们认为商家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海淀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是正确的。至于讲和谐社会的环境来说,酒店的盈利靠酒水,但反过来你也不能要求每一个来就餐的人都喝酒,不喝酒就强迫消费。可以选择喝酒,也可以选择不喝酒,我不喝酒你能赚我酒水钱吗?所以这个假定就是说,你必须要喝酒,必须要喝它的酒,它才能保证盈利,我认为它的经营策略上、定位都有问题。你的盈利增长点应该在其他服务方面,而不是在卖酒上,所以,酒水的价格应该更趋于合理,200%,市场卖100元的酒到这里卖200,我觉得是过高。什么样的高,根据不同的经济地区,我觉得餐饮协会会同当地的协会有一个指导价,可能消费者能够接受。如果你要谢绝自带酒水,我认为这根据一些法律法规,店堂告示等是无效的,有些地方性法规已经禁止这种行为。所以,我们认为餐饮协会制定的规则当中,不要与地方性法规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与《合同法》、《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不一致。应该从其他的方面,既要让它合法,又要让双方都接受,我觉得这才是建立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餐饮业实际上是一个多赢,消费者也满意,酒店也能更好地盈利。
    主持人:一位听众朋友说,现在酒店卖酒,可以说是暴利,如果它能把利润降低一点,消费者还会自带酒水吗?酒店经营者应该从自身找问题而不应该收取这个“开瓶费”。我觉得他说的哪边都有,说酒店的酒价格太高,一般的消费者不能接受。王主任,如果咱们的餐馆降低一下酒水的价格,您觉得这是不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呢?
    王主任:我觉得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办法。我也赞成,为什么说呢,有时候酒水价格过高,我也不去消费,是想喝,喝不起,我也反对那种高得离谱的。但是要是合理地定价的话,我觉得我们应该支持。另外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靠市场竞争,你定得高没人去你那喝了。另外,我想有些酒店定得过高离谱的问题,实际上不是收不收“开瓶费”的问题,是公款消费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是今天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但是我想讲一讲消费者有这个选择权的问题。这个选择权经营者有没有呢,比如说《消保法》规定了,消费者有选择权,他的选择权力必须得到尊重。那么倒过来讲,企业的选择权应不应该得到尊重。因为并非是所有酒楼都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那么你可以到不收取的地方去喝去;我还可以拒绝,我自己有这个规定,我有这个自主经营权,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规定这个。
    主持人:刚才王主任说到这一点啊,说你可以到这些不收取开瓶费的地方去消费。
    王主任:对。大批的不收钱。
    主持人:但是一位贵阳听众说: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这头不收,他会收那头啊。
    王主任:看合理不合理,关键是。因为合理的收费,不用说,谁也不是无偿服务,那叫公益事业,咱们都明白,酒楼经营就是为了挣钱,而且我们国家鼓励合法地挣钱,合理地挣钱,挣得多了是叫本事。靠欺诈是不行的,但收得合理我觉得是可行的。而且我还是主张,尽可能地谢绝自带酒水,当然你非带不可的话,那么收取适当的、合理的费用,不要高得离谱,我认为也是正常的。另外,酒楼可以拒绝,因为你有带酒水的权力,我有不让你带酒水的权力,这也是企业的自主权啊。这不叫不公平啊,人家连这个都不可以做出吗?不如说,不久前广西有个别人吃霸王餐,173块钱不付给人家,为什么不付呢,要打八折,酒楼不给打,他就在这闹,最后惊动警方,警方来了一看,他一分钱没带,最后警方以“强迫交易”给他拘留、罚款。换句话说,强迫交易不仅仅发生在企业身上,有的时候有些消费者也会出现强买的问题。我们讲,店大不要欺客,客大也不要欺店,这样双方才能够和谐,也就是说,我们的消费环境才能更好一点。当然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引导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明明白白维权,是我们餐饮行业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教会消费者消费,教会消费者维权。
    主持人:刚才我又看到一位听众朋友发短信说,饭店是平等消费的地方,自带酒水自得便宜而牺牲了饭店方的利润,这是不公平的。这位听众的观点和王主任是比较相似,邱律师,您刚才听到王主任在义愤填膺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邱律师:王主任讲的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讲的,他讲到一个选择权的问题,《消保法》是讲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尊重。至于企业的自主权,它是有自主经营权的,你这种自主经营的权力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不相冲突,像一个企业,你可以这么去定,但是如果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做出一些规定来限定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就没有选择权,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另外,是不是霸王条款,并不是所谓的垄断行业才产生霸王条款,因为霸王条款它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上的术语,什么叫霸王条款,老百姓约定俗成的,也就是说你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甚至是强加在消费者身上的,这就是一种霸王条款,跟垄断行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垄断行业中的霸王条款居多。所以讲餐饮业在这方面利用经营中的强势地位,在这方面,只要你进了我这里消费,就是我说了算了,我收50、收100(我说了算),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公平。所以你的自主经营权如果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话,这种自主权就应该是无效的。所以讲有冲突,所以海淀法院的判决也是基于,他不干涉你的自主经营权,他是说你的行为、决定、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做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时候,它让你是无效的,让你返还这种不当得利。跟王主任刚才讲的企业有没有自主经营权我认为是两个概念。
    主持人:不管怎么说,我觉得两位嘉宾在“收不收”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是企业能够做出一个自主的选择,“收多少”可能是我们确实要去谈到的。“收多少”到底应该由谁来制定呢,是我们这个行业协会,还是由广大的消费者和我们的餐饮企业一同来参与制定呢?
    邱律师:我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作为行业协会,要会同很多的餐饮业,来研究一个比较可操作的,有指导意义的这么一个价格,当然,消费者要有参与权,也就是说,你要把你的酒水合理地定价。
    主持人:好,今天的《新闻观潮》就到这里,非常感谢现场的两位嘉宾,谢谢!

全文完


供稿:新闻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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