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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为“开瓶费”上道“紧箍咒”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新安晚报    分享:
    昨日,本报以两个版的篇幅推出了关于省城酒店“开瓶费”的调查和相关讨论,在广大市民中激起强烈反响,大家在来电中纷纷表示,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酒店“自带酒水”的种种限制进行规范,给收取隐形“开瓶费”的行为上一道“紧箍咒”。
    “看了报纸我才知道,酒店原来有这许多‘花样’!”合肥市某科技公司员工贺晓光说,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面对酒店对自带酒水的种种限制,只能作出“被动的选择”。省直某机关公务员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到酒店请客吃饭时,很少有酒店会主动告知你自带酒水的结账方式,等吃饭结束时,消费者只有乖乖掏钱买单。很多读者表示,事实上,消费者在订餐的时候,往往要打不少酒店的电话,在私下暗暗比较“哪家更划算”,如果所有的饭店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或规范来操作,消费者在选择酒店的时候就不会“如此辛苦”。
    “是否可以自带酒水,酒店与顾客之间可以作出一个约定,酒店提出这样的邀约,如果顾客认可,就可以在酒店消费;如果消费者不认可,你就可以选择不在酒店消费!”省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副处长黄显鸿表示,酒店与顾客之间是一个相互协商的关系,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是酒店必须在醒目的地方公开告知,如果顾客愿意来,那就表明达成了事实上的契约。他认为,由于酒店和消费者是民事关系,酒店定价不是属于自然垄断和公共行业的收费,可以由政府来听证、定价,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协商后,可以出台相关标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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