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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开瓶费”真的对消费者不利?
日期:2009年05月07日    来源:红网    分享:
    北京市民王先生因自带一瓶酒被索要了100元的“开瓶费”,为此他将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前天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开瓶服务费100元。

    对此(上海)消保委与法律专家则认为,不允许酒店收“开瓶费”不一定有利于消费者,因为酒店为维持经营势必会通过调高饭菜价格等其它方式赢利,那会带来新的不公平(《新闻晨报》12月23日)。读了报道,笔者对上海消保委与法令专家的说法不敢苟同。

    因为众所周知的是,酒店强收开瓶费之所以会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反感而被称作“霸王行为”(本报道中消保委也承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酒店此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所拥有的法定平等交易权与选择权。而从法律观点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社会消费关系的行为规范,且这种法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因此在法理上,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除了消费者自已可处分外,其它任何组织都不得予以侵犯与剥夺。而上海消保委取消“开瓶费”不一定有利于消费者的说法,不但有淡化消费者权益法的钢性之嫌,并且实在也与消保委身份、以及自身所应持有的立场太远。

    还有从市场角度看,上海消保委与法律专家认为取消开瓶费会使酒家调高饭菜价格的说法,同样也站不住脚。因为正如人们所了解,现有餐饮市场的竞争相当充分,在此情况下,如果某家或几家酒店因开瓶费的取消而调高饭菜价格,那其就有可能会在市场失去一定的竞争优势,消费者也会由此选择其它酒家,想如此自取淘汰的傻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商家会如此选择吗?

    所以笔者认为,上海消保委与法律专家认为取消开瓶费会使酒家调高饭菜价格的说法,关键之处就是混淆了“开瓶费”中的法律关系与市场关系,因为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要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市场价格,在公平与充分竞争的市场情况下,供求关系也自会作出调节。对此,请上海消保委与法律专家千万不能糊涂,也不能忘了自已的社会角色。

    今天早上听的新闻:北京已经立法,明确表示,店家如果阻拦客人自带酒水,那么店家的行为将是违法行为。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高兴,很明确的一点是,自带酒水去饭店不再是摸棱两可的事了,而是以法律的文书来表达,有文字依据可以参照,这样老百姓消费的时候就有更多的自主权。希望我们南京也尽快出台这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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