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国烹饪协会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真烹饪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从事清真烹饪研究与促进清真烹饪发展的专业机构,在国家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以"继承、弘扬、繁荣、进步"为指针,在中国烹饪协会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清真烹饪工作的专家、学者、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和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弘扬清真饮食文化,加强清真烹饪理论和穆斯林饮食风俗习惯的研究,提高清真烹饪技艺,培养清真烹饪技术人材和管理人材,组织委员对清真烹饪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发展清真烹饪事业,改善群众生活,繁荣民族经济作贡献。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有关发展清真饮食服务网点建设的条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餐馆、餐厅、饭店按照清真要求进行经营。
第四条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挖掘整理清真传统风味名菜、名点、名小吃,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
第五条
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研制开发清真食品和调味品,为社会提供清真新产品、新技术。
第六条
开展清真烹饪培训工作,编辑出版清真烹饪书刊,加强清真烹饪队伍建设,提高清真烹饪队伍素质。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与世界各国清真烹饪界的联系和业务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组成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上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知名的人士和对清真烹饪事业及清真烹饪组织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单位资助的经费;
(二)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培训教育、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编辑出版烹饪书刊的收益。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烹饪协会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
中国烹饪协会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真烹饪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从事清真烹饪研究与促进清真烹饪发展的专业机构,在国家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以"继承、弘扬、繁荣、进步"为指针,在中国烹饪协会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清真烹饪工作的专家、学者、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和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弘扬清真饮食文化,加强清真烹饪理论和穆斯林饮食风俗习惯的研究,提高清真烹饪技艺,培养清真烹饪技术人材和管理人材,组织委员对清真烹饪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发展清真烹饪事业,改善群众生活,繁荣民族经济作贡献。
第三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中有关发展清真饮食服务网点建设的条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清真餐馆、餐厅、饭店按照清真要求进行经营。
第四条
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挖掘整理清真传统风味名菜、名点、名小吃,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提高。
第五条
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研制开发清真食品和调味品,为社会提供清真新产品、新技术。
第六条
开展清真烹饪培训工作,编辑出版清真烹饪书刊,加强清真烹饪队伍建设,提高清真烹饪队伍素质。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与世界各国清真烹饪界的联系和业务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组成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上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条
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知名的人士和对清真烹饪事业及清真烹饪组织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单位资助的经费;
(二)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培训教育、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编辑出版烹饪书刊的收益。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烹饪协会清真烹饪专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