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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国烹饪协会西餐专业委员会(CHINACUISINE ASSOCIATION WESTERN CO工SINEASSOCIATION)缩写CWCA, 简称“中国烹协西餐委员会”,会址设在剑匕京。
第二条: 中国烹饪协会西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研究西餐餐及西餐烹饪方式;研究与促进西餐烹饪和西餐餐饮业发展的专业机构。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西餐专业委员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导方针,在中国烹饪协会直接领导下, 团结全国从事西餐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厨师(包括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等有关人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弘扬西餐饮食文化,加强西餐学术理论研究,提高西餐烹饪技艺,培养西餐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委员对西餐市场、西餐企业、西餐理论、西餐烹饪技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发展西餐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消费、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西餐餐馆、餐厅、酒吧、咖啡厅等企业单位按照西餐的要求进行经营, 积极促进环境保护。
第五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挖掘整理西式名菜、名点,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分析,总结提高。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创新要求研制开发西餐食品和调味品,为社会和西餐企业提供西餐新产品、新技术。
第七条:开展西餐经营管理和烹饪技艺的培训工作,编辑出版西餐书刊,加强西餐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和提高西餐专业队伍素质。
第八条:组织开展与世界各国西餐烹饪和饮食业的联系和业务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吸纳外籍来华西餐专业人员和企业入会,促进中外西餐文化和专业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西餐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组成西餐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上述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西餐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西餐烹饪事业、饮食行业以及在西餐饮食文化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经费
(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组织培训教育、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编辑出版西餐书刊的收益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西餐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烹饪协会西餐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中国烹饪协会西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研究西餐餐及西餐烹饪方式;研究与促进西餐烹饪和西餐餐饮业发展的专业机构。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西餐专业委员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导方针,在中国烹饪协会直接领导下, 团结全国从事西餐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厨师(包括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等有关人员,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 弘扬西餐饮食文化,加强西餐学术理论研究,提高西餐烹饪技艺,培养西餐烹饪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委员对西餐市场、西餐企业、西餐理论、西餐烹饪技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发展西餐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消费、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西餐餐馆、餐厅、酒吧、咖啡厅等企业单位按照西餐的要求进行经营, 积极促进环境保护。
第五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挖掘整理西式名菜、名点,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分析,总结提高。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创新要求研制开发西餐食品和调味品,为社会和西餐企业提供西餐新产品、新技术。
第七条:开展西餐经营管理和烹饪技艺的培训工作,编辑出版西餐书刊,加强西餐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和提高西餐专业队伍素质。
第八条:组织开展与世界各国西餐烹饪和饮食业的联系和业务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吸纳外籍来华西餐专业人员和企业入会,促进中外西餐文化和专业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条:西餐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协商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组成西餐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上述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 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西餐专业委员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西餐烹饪事业、饮食行业以及在西餐饮食文化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经费
(二)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组织培训教育、技术交流和咨询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编辑出版西餐书刊的收益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西餐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烹饪协会西餐专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