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高校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15日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通知,以上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到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