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物价局:米粉价属市场调节价 正调查涨价行为
从2009年12月底,南宁市鲜湿袋装米粉、切粉(以下统称米粉)的销售摊点、米粉店陆续收到了生产厂家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后的价格,平均每公斤上调0.3~0.6元。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存在企业之间串通涨价、价格垄断行为?1月10日,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媒体采访。
记者:米粉调整价格经过了物价部门审批吗?
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市场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格和政府定价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米粉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
记者:实行市场调节价,是不是就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定价?
答: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七条指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指出: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指出: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因此,对于市场调节价,虽然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市场形成价格是有其客观规律的。在市场形成价格时,决定价格水平高低的诸多因素中,生产经营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关系是最终的决定因素。
记者:很多市民反映,本次米粉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物价部门能不能干预企业的定价行为?
答:《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因此,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物价部门不能直接进行干预,但有责任维持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让市场竞争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运行。
记者:这一次大多数米粉厂家选择在1月1日涨价,这种现象是否存在社会上流传的串通涨价、价格垄断行为?
答:得知米粉涨价的消息后,我们迅速派出了调查组,通过对南宁市麻村、飞凤、埌东、淡村、纬武等综合农贸市场的34个销售摊点和部分饮食店进行调查,了解到有14个生产厂家在2009年12月25日前后向经营户发放了准备涨价的通知,通知涨价时间大多数定在2010年1月1日起,只有一个生产厂家通知在2009年12月30日起提价;涨价幅度在0.1~0.6元/公斤之间。受此影响,从2010年1月1日起,部分农贸市场米粉销售摊点的零售价格每公斤普遍上涨了0.6元,一些米粉店每碗粉价格也涨了0.5元。对于这种现象是否存在串通涨价、价格垄断行为,我们正在调查取证。在没有掌握确切证据前,物价部门还不能定性。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和媒体积极向我们提供证据,协助我们一起调查。
记者:社会上流传个别米粉厂家试图通过收购、承包其他小型米粉厂,垄断南宁的米粉供应市场,进而垄断价格,这是真的吗?物价部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维持市场价格的有序竞争,防止价格垄断,让市场竞争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运行。因此,下一步我们将与米粉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增强对米粉行业产销及价格形势的监测、预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维护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南宁市物价部门了解到大多数米粉提价后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我们高度重视此次米粉价格上涨的行为。局领导要求要重视群众的呼声和感受,要组织力量把这一事件调查清楚,为市民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为此,我局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开展调查。从2009年12月29日到2010年1月4日,我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4个调查组,共出动70多人次对全市米粉市场销售情况和生产厂家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是对米粉加工厂进行提醒告诫。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放了《南宁市米粉生产厂家2009年生产成本调查表》,要求生产厂家如实填写上报,为下一步成本监审提供基础数据。同时还向厂家发送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册,提醒告诫厂家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
三是召开米粉行业价格政策座谈会。我局于2010年1月8日召开米粉加工厂和米粉店两个价格政策座谈会,邀请企业负责人参加,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加强价格自律和成本管理,合理制定价格,并要求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