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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来源:中商联办公室    分享:

    国家统计局9月2日以国统字[2011]75号印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现将新办法中的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的划分标准列表如下: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200
Y≥40000
20≤X<200
5000≤Y<40000
5≤X<20
1000≤Y<5000
X<5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20000
50≤X<300
500≤Y<20000
10≤X<50
100≤Y<500
X<10
Y<1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200
Y≥30000
100≤X<200
1000≤Y<30000
20≤X<100
100≤Y<1000
X<2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入(Y)
万元
X≥300
Y≥10000
100≤X<300
2000≤Y<10000
10≤X<100
100≤Y<2000
X<10
Y<1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资产总额(Z)
万元
X≥300
Z≥120000
100≤X<300
8000≤Z<120000
10≤X<100
100≤Z<8000
X<1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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