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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旋转门伤人但无严重缺陷、法院终审判决不用赔偿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新华网讯)2003年9月6日中午,65岁的徐女士兴冲冲地来到北京市中银酒店公司(以下简称中银酒店公司)经营的酒店参加外孙女的结婚庆典,然而意外发生了。当徐女士进入酒店时,不慎被酒店设置的旋转门扇中左肩膀摔倒在地。当日,徐女士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被诊断为:“因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二型糖尿病”。后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其伤残程度属十级。徐女士为此共住院98天,支付了万余元医疗费及鉴定费。

    此后,徐女士找到中银酒店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因摔伤所支付的医疗费及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但是,中银酒店公司则认为,酒店的旋转门是自然转动,其速度是经科学鉴定制作的。徐女士年纪较大,应当按照酒店的警示标志进入,酒店对徐女士所受损害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3月,徐女士无奈之下将中银酒店公司告到法院。徐女士认为中银酒店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对自己所受损伤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中银酒店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9149.65元。

    2004年7月28日,一审法院对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徐女士到酒店参加活动,作为消费者是在接受服务,其在酒店门口被旋转门撞倒,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徐女士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而其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其被酒店的旋转门撞伤致残,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中银酒店公司赔偿徐女士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共计19272元。

    判决后,中银酒店公司表示不服,认为酒店根本没有责任。而徐女士也表示不服,她认为事发当日自己是支付500元钱租婚车去的医院,法院对此并没有全额支持。双方均提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

    12月10日,一中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结果令徐女士感到意外。一中院终审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结果反差如此之大,那么一中院在评议此案时又是如何考虑的呢?

    据了解,一中院经评议案件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力。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消费者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及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徐女士在进入酒店时,虽被酒店的旋转门撞倒致伤,但是无证据证明酒店所设置的旋转门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徐女士认为中银酒店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且依照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有承担赔偿义务的司法解释,无证据证明中银酒店公司经营的酒店对徐女士的损害后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一中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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