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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2009年开展全国餐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年12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全国各地烹饪(饮食、餐饮)行业协会;各餐饮企业及相关单位:
    自2008年以来,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烹饪协会被授予全国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组织推动全国餐饮行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效。
    今年以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家商务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和《关于在商务领域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商秩字〔2009〕10号),提出了“深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继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建立信用风险防范制度,树立良好企业形象,为守信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遇。”的要求。现对2009年开展全国餐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重要意义
    1、进一步弘扬我国餐饮行业“诚信为本”的经营宗旨,促进餐饮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充分发挥餐饮企业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安全放心的餐饮消费环境;
    3、注重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成果的应用,褒扬鼓励诚实守信与惩戒违规失信相结合,促进高等级信用企业获得更多的发展商机;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动员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推动全国餐饮行业持续、和谐、健康的发展。
    二、工作方针
    今年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将在国家商务部的指导下、积极推动餐饮企业自愿参加、中国烹饪协会组织专业机构评价与社会监督有机统一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坚持标准、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规范来运作。
    三、评价范围
    全国各种经济类型、业态、规模的餐饮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快餐、团膳,以及餐饮供应商、相关单位等。
    四、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先进单位;
    (二)经工商登记的企业,获得经营资格满3个会计年度;
    (三)近3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四)企业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五、评价程序
    由中国烹饪协会统一组织实施;餐饮企业自愿申请,报送证明材料和数据资料;经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分析评价,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核定等级;经中国烹饪协会公示、征询、审核、批准;报国家商务部和国资委备案,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刊登评价结果;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牌匾。
信用等级评价将按照“申报、评价、定级、公示、备案、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六、评价内容
    按照全国餐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考核内容:企业基础信用能力状况、企业经营能力状况、企业管理能力状况、企业经济偿付能力状况、信用记录。
    根据分析评价,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七、申报方法
    申报企业登录中国烹饪协会网站(www.ccas.com.cn),进入“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专题,仔细阅读并按照“全国餐饮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流程”所要求的步骤完成网上申报。同时将《全国餐饮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打印一份纸版,签字盖章后,随同“需要企业提交的证明及相关材料”汇集成册,一并邮寄至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
    各地行业协会等均可推荐单位申报参加。
    八、评价等级
    全国统一实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等九级”标准: A、B、C三等,下设AAA、AA、A、BBB、BB、B、CCC、CC、C九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
    九、结果应用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在以下方面得到应用和推广:
    1、在国家商务部和国资委的领导下,将获得A级以上的企业推荐给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给予重视和支持;
    2、将评价等级结果纳入全国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供商务、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各部门使用,并为企业投融资项目服务;
    3、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烹饪协会网站上发布评价等级结果;
    4、企业可以使用信用评价等级结果进行对外宣传,提升企业诚信经营形象,促进企业扩大经营渠道。
    5、为申报企业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便于了解行业状况、掌握动态信息,制定和调整企业经营策略及发展战略。
    6、获评A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可获得同年度“中华金厨奖”的表彰资格。
    按照《餐饮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十、申报费用
    申报费用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餐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费用:每个企业为人民币6,000元。
    十一、主管部门
    部    门: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
    联 系 人:崔明杰、白冰、康斓
    电    话:010-66094499、66094193
    传    真:010-66094193
    电子信箱:xinyong@ccas.com.cn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中国烹饪协会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中国烹饪协会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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