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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积极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财轻纺烟字[2012]22号
日期:2015年06月01日    来源:办公室    分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商业联合会(商业协会)、烹饪协会、饭店(餐饮)协会:
    为推动餐饮行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餐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行业规模和从业人数迅速增长,已成为促进就业、拉动内需、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服务行业。餐饮行业具有中小企业多、非公企业多、进城务工人员多,以及职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流动性大、工资收入普遍偏低、劳动关系复杂多样、与社会生活关联度高等特点。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适应劳动关系深刻变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共谋企业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机制,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员工实现体面劳动、“共建共享”的需要,是营造公平统一、规范有序的企业用工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
    从行业实际出发,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特征明显的优势,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有利于发挥行业协商在区域、行业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体系中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确定协商主体,解决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无人谈”、“不敢谈”、“不会谈”等问题;有利于抓住行业内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对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影响较大的劳动关系突出问题,反映和解决在企业层面无法解决的难题,增强协商的针对性;有利于扩大协商覆盖面、降低协商成本;有利于解决集体协商合同“执行难”,避免工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有利于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产业升级,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各级财贸工会、商业联合会、烹饪协会和饭店(餐饮)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密切配合、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要充分发挥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要因地因企制宜,从餐饮行业劳动关系矛盾特点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依法推动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确定协商范围。餐饮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在县(区)及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的餐饮(饭店)行业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以上区域开展。
    (二)明确协商主体。依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进行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餐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下同)代表行业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所在区域的财贸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同时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总工会的支持,推动建立行业工会。由行业协会(烹饪、饭店、酒店、餐饮协会或具代表性的企业组织,下同)代表行业企业与职工方代表组织进行平等协商;未组建行业协会的,可由所在区域的企业方民主推荐产生协商代表,同时积极推动在餐饮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行业协会。
    (三)选好协商代表。餐饮行业集体协商代表要严格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产生。行业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5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组成应充分考虑代表性,兼顾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要有企业一线职工参加;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财贸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选派,或指导从本行业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协会选派,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协会会长担任。未组建行业协会的,企业方协商代表从行业内企业推荐的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首席协商代表从企业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四)做好协商准备。要明确年度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确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资增长幅度等重要内容,协商双方都可以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协商前,企业方代表应提供企业经营、工资执行等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情况;职工方代表应向企业方代表递交工资集体协商书面意向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

    三、突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注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情况确定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重点。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精神,结合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的职工年均工资增长计划,努力实现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五年内年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13%;餐饮业最低工资指导线应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10%以上。省级财贸工会、行业协会要在积极推动本地区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同时,重点就制定和发布本地区餐饮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协商。省级以下财贸工会、行业协会要把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完善餐饮(饭店)行业各工种、各岗位的劳动标准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的重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行业各工种和岗位职工的年均增资水平。
    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物价增长指数等信息,充分考虑本地区餐饮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相关因素,结合企业规模与经营及利润增长状况、职工的意愿与要求,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合理确定餐饮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要使职工通过协商,提高实际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同时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与发展后劲,真正做到科学、合理、有序,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双赢”。

    劳动标准和工时工价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准则。劳动关系双方应及时通过集体协商,修订完善行业不同工种的劳动标准和工时工价标准。要积极探索建立行业性的、由企业经营者代表、企业劳动定额管理人员、工会干部、职工协商代表参加的劳动标准和工资标准制定的指导组织,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共同研究确定餐饮行业劳动标准,并交由劳动关系各方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合同)框架下,行业所属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但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合同)确定的标准。

    四、大力推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
    各级财贸工会、商业联合会、烹饪协会和饭店(餐饮)协会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大力推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争取地方党政支持。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推动地方党政出台相关政策和主导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协助政府强化对餐饮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要促进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形成定期协商工资等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机制,为广泛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
    (二)推动立法。要加强源头参与,注意将典型的、成熟的、带有共同特点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律总结上升到制度和法规层面,推动各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法规和规章,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完善的法律支撑。
    (三)完善监督。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政府劳动部门加强对餐饮行业集体合同或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合同)履约情况的执法检查与监督,争取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参与;要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职代会等民主渠道的作用,把餐饮业广大从业人员的满意度作为评价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成效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要及时总结、宣传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为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广泛联合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五)加强组织建设。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加强行业工会和协会组织建设,为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促进工资集体协议内容的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开展企业层面协商、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餐饮企业岗位工时工价标准、解决困难和问题等方面提供支持。
    (六)加强指导服务。要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组织的优势,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要注重发挥有关劳动法律、劳动工资等法律工作者和行业专家的作用,为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要大力加强餐饮行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为开展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烹饪协会
    中国饭店协会
   
    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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