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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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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年12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全体会员:
  
《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烹饪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公布,于2004年6月13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

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烹饪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年6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各地的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拥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中国烹饪事业和餐饮行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
人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中国烹饪信息》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协会会员部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需确定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设立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会员部接到变更信息后,将及时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会费的,将在《中国烹饪信息》等媒体上予以通报,并停发其信息材料;连续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并在《中国烹饪信息》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或不能维护本协会权益和无故不能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会员信息服务。协会提供给会员的信息服务有:
  1.免费为个人会员提供《中国烹饪信息》。
  2.免费为团体会员提供《中国烹饪信息》和《餐饮世界》杂志。
  3.免费为理事、理事单位提供《中国烹饪信息》和《餐饮世界》杂志;优先提供有关行业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4.免费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提供《中国烹饪信息》、《餐饮世界》杂志和《餐饮世界(大众版)》;优先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及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5.免费为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提供《中国烹饪信息》、《餐
饮世界》杂志和《餐饮世界(大众版)》;优先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及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及时通报餐饮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信息。
  第十二条  协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1.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2.优先组织和安排理事、常务理事及单位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3.安排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作用,协会鼓励并指导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对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进行宣传:
  1.免费在《中国烹饪信息》和《中华饮食文化网》上对理事和理事单位进行宣传。
    2.免费在《餐饮世界》杂志和《中华饮食文化网》上对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进行专题报道。
  3.免费在《餐饮世界》杂志和《中华饮食文化网》上对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进行专题报道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协会应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会员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贡献情况,协会将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通过相关宣传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同时,在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六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5000元,社团单位每年不低于2500元;个人副会长每年不低于1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6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社团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个人常务理事每年不低于600元。
  3.理事单位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社团单位每年不低于800元;个人理事每年不低于300元。
  4.团体会员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社团及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5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80元。
  第十七条  新会员入会,团体会员一次缴纳2年会费;个人会员一次缴纳5年会费及证件工本费。
  第十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交,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会员部根据会员缴费情况,每年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中国烹饪信息》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费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六章  捐  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1.凡一次性给予本协会五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或一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享受本协会终身会员资格。在履行会员其他义务的情况下,不再缴纳会费,并被授予一定荣誉。
  2.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此办法自2004 年6 月13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烹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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