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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烹饪协会理事单位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9项议案为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建言
日期:2021年03月10日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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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烹饪协会理事单位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烹饪协会理事单位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为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13个议案,其中和餐饮行业密切相关的有9个,分别是: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业加大政策支持

2020年初以来,餐饮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损失严重。2020年全年,全国餐饮收入39527亿元,同比下降16.6%;限额以上单位餐饮收入8232亿元,同比下降14%。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出台了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受损严重行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目前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

第一,绝大部分仅限于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而连锁餐饮企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很难享受国家对于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条:“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行业中的连锁餐饮企业虽由众多中小微门店组成但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连锁餐饮企业的大部分拥有几十到几百家门店不等(包括骨干独立餐饮企业),用工远超300人,因属大型餐饮企业而无法享受到相关政策。这次疫情对整个餐饮行业影响都是巨大的,而连锁及骨干餐饮企业在这次疫情中同样遭受重创,并在解决就业等方面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疫情发生后为稳定员工队伍和防控疫情支出付出了更高的成本,受到的损失更大。

第二,当前疫情呈现零星散发性反弹态势,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而绝大部分帮扶政策执行期较短。如对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帮扶政策,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洪明基委员建议: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餐饮行业的帮扶政策不受企业经营规模限制;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行业继续延长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阶段性帮扶政策的执行期。

鼓励支持餐饮业加快恢复发展

疫情冲击使餐饮业成为国民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营业收入锐减,防疫运营成本骤升,政策较硬不明显,餐饮业经营恢复缓慢,举步维艰,因为科技和社交的颠覆,各行各业都需要迭代升级,包括零售餐饮业,更应该转型升级,迎接、应对在新经济的大环境下寻求发展。作为消费重要领域,餐饮业在扩内需、保就业、保民生等方面,在带动和促进其他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形势下有必要从税收、社保、用工、监管等方面制定长期可持续的政策,鼓励支持餐饮业发展。希望政府能够在过渡期给予政策支持,大概定的基调是这样,责任还是在业界的。

餐饮业在此次疫情冲击下,是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损失较严重的行业。大量餐饮企业停业,营业额大幅下降,企业倒闭一度十分普遍。加之防疫要求严格、政策覆盖面不足,餐饮企业生存发展和行业恢复增长都面临诸多困难。疫情发生以来,餐饮行业受到供需两端“双重打击”,生存服务经营经历了一个“断崖下跌”“消费低迷”“缓慢复苏”的过程,总体损失严重。从供给端看,很多餐饮企业要么应政府要求被动停业,要么因需求不足而自动停业,营业额巨跌,资金链一时濒于断裂,很多企业直接倒闭。从需求端看,疫情从全面爆发到目前点状“复燃”,大部分消费者存在恐惧心理,收入减少,对外出就餐仍持谨慎态度。

疫情发生后,餐饮业在原来卫生规范基础上,需购买大量防疫用品,运营成本快速上升。此外,企业承担的食材、原辅料存储损耗、应付账款、原材料成本上涨,给餐饮企业带来很大的成本负担。

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保就业、促发展等政策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政府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各异,对餐饮企业的纾困效果不明显。特别是连锁餐饮企业,本身背负着稳就业、稳市场的重任,疫情期间坚守社会责任,疫情期间坚守社会责任,排除各种困难坚持运营,得到的支持却很少。目前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连锁餐饮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除社保有限扶持外、60%餐厅享受电费政策之外,贷款优惠、租金减免、财税政策、培训补贴等都享受不到。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行业,从业人员已达近3000万人,是保民生就业的重要阵地。餐饮业就业门槛低、从业人员跨行业就业技能不足,如果出现大面积失业,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力可能远大于其他行业。

洪明基委员建议:一视同仁出台无差别行业支持政策,加大对包括大企业在内的全体餐饮企业的政策优惠落实力度,使之均可享受国家对餐饮业的扶持政策。

针对实体餐饮企业出台补贴行促消费政策。通过消费券补足餐饮行业的有效需求,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提供更便捷的培训补贴政策服务。加大推进综合工时制力度,降低餐饮行业的社保缴费,以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餐饮行业社保缴纳基数,让企业释放更大的潜能,加快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完善商业电价改革,出台奖励政策推进限塑工作。商业企业与生产性企业用电同价,出台政策管理物业转供电加价,进行商业企业直购电试点。

今年1月有关部门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全国范围禁塑有了明确时间表。按照要求执行,仅外卖饮料袋一年就增加成本500万元,这是所有餐饮企业都面临的挑战。建议出台三至五年过渡期间的相关奖励政策,补贴给积极响应国家限塑号召的餐饮企业,鼓励推进限塑。

建议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性和科学性。大企业自身就有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对食品安全问题更是零容忍。但大企业毕竟承载着万人以上甚至更多的员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对于不是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应坚持审慎、包容、客观的原则,以辅导、帮助企业的方式,督导企业和员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推动整个行业绿色健康稳定发展。 

规范执行“回收食品”减少食物浪费

《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监管执法部门在日常具体执法过程中会参考延用机构改革前的旧部门规章,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中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回收食品包括“(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不过,以上法规条例都没有明确界定以下情况:食品本身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且在保质期之内,但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是否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如果不可以且同样视为“回收食品”,则会造成食品浪费。

洪明基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明确“因为食品的规格(切分大小、形状)和外观、部位、品种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退回至生产企业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尽快修改或废除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

规范餐饮业冷链食品消毒单位资质

2020年10月1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中对来自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冷链食品的消毒。11月8日又发布《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指出:“二、工作分工:(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餐饮企业严格遵照执行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强化防疫措施,开展实施进口冷链食品消毒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的要求,是利国利民的举措,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稳定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目前,与餐饮企业合作的消毒单位主要有两大类:生产清洗剂和消毒剂的企业,以及实施虫害消杀服务的企业。这两类企业均自述具备实施消毒的能力,并提供消毒人员的资质证件,但是资质证件多为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组织提供。而餐饮企业难以甄别消毒企业提供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以及具备消毒作业能力。

洪明基委员建议:健全冷链食品消毒作业的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实施消毒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的资质。以省份或城市为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公布符合要求的消毒单位名录。 

优化和落实连锁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不仅减轻税务机关征管压力,也降低了连锁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截止目前,部分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已逐步实现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增值税汇总纳税。但是,连锁企业在部分省市仍然难以申请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在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下,一般连锁企业无法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省增征税汇总纳税。现有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方式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洪明基委员建议:明确和优化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审批流程、审阅因素、办理条件等,使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得以广泛落实。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且已经实现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企业。1)日常增值税税务监管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包括对企业日常增值税纳税辅导、发票开具和取得的检查、增值税纳税检查和评估等。2)按照目前的《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分支机构应采用预征率(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的方式来简化征管,且预征率应在批复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时进行确认,方便企业操作。3)为方便连锁企业的运营管理,建议由连锁企业自行在省内总机构或任一分支机构进汇总纳税。4)待条件成熟时,建议推行连锁企业总分机构跨省增值税汇总纳税。5)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后,所有异地的纳税主体的分支机构实现的销售,统一以总机构抬头对外开具发票,不再分别按纳税主体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具发。 

完善会员积分增值税政策

目前零售和餐饮等行业广泛推行了会员积分制度。消费者在消费时累计会员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餐饮服务或实物商品等。为了提升积分活动管理效率,部分企业成立了独立的积分管理公司(独立法人形式),负责统一管理集团内各子公司的会员积分活动。积分管理公司需统一采购相应的餐饮服务和实物商品提供给前来兑换积分的消费者。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给推行会员积分活动的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对会员积分活动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限制。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购进的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们理解该条规定源于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大原则。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企业购进餐饮服务的用途已不限于用于集体福利和员工个人消费等。相反,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被大量用于餐饮服务转售和会员积分等活动。

2019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应条款修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修改应该可以解决餐饮服务转售进项税不能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如何定义“直接用于消费”较易产生歧义。企业用于会员积分活动购进的餐饮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用于消费”,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属于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成本,理应允许企业进行相应的进项扣除。

洪明基委员建议:明确积分管理企业用于会员积分活动而采购的餐饮服务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激发企业业务模式创新的活力。 

适当延长和调整生活服务等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支持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包括对于生活服务业等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鉴于餐饮等行业多处于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状态,直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进项转出”的操作基本抵消了免税的好处,政策效果有限,并未能使企业真正受益。自2016年5月餐饮业改征增值税后,餐饮业普遍出现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随着17%、13%和11%的增值税率逐步下调到13%和9%,以及全行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60%比例退税政策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餐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增长情况,但是大部分餐饮企业仍处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基本持平,或者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在对生活服务也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考量到免征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影响,免征销项税额带来的益处将被进项转出所抵消。

餐饮企业有部分成本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例如房租变动租金、品牌使用费等。因此,免征销项税使得账面销售收入提升的同时,上述变动成本和费用也将增加,进一步削弱了免税的效益。

受疫情影响,餐饮业销售收入受到重创,至今尚未完全恢复。而在此期间的原材料、租金等成本仍居高不下,进项税额仍维持在较高水平,出现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因此,免征增值税同时进项转出,反而会扩大企业的亏损。

洪明基委员建议:视疫情情况,适当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给予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活服务业等困难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建议在疫情免征增值税政策中允许特殊时期不要求“进项转出”,或者直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更好地体现政策的实施效果。考虑到餐饮服务已处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末端,上述政策不会带来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 

改进连锁零售和餐饮企业发票管理

零售和餐饮企业具有经营对象复杂,商品交易及调拨频繁,金额零星、分支机构数量多等特点。现有发票管理办法对集团性连锁企业实现发票统一管理,开票共享有一定的限制:发票管理办法条款约束异地开具、在电子发票普及的当下缺少相应执行政策、销售方难以判断关于商业企业不得开具专票规定。

洪明基委员建议:

1.放开纸质发票的属地管辖。纸质发票可以属地购票后在集团财务共享中心所在地完成开票。在税务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真正的实现开票共享。

2.通过软认证、数字认证等技术手段允许集团性连锁企业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增值税进项认证(涵盖集团内所有税号),并支持企业进行多级数据及信息灾备,在选定省市开通后备统一进项认证功能。

3.明确增值税汇总企业能以母公司名义,在母公司所在地申领发票。统一以母公司名义开具(纸票+电票)。

4.放宽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限制条款(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第十条)。

5.尽快在现有纳税人中全面推广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6.鉴于集团连锁企业资金统一收付的需求以及授权经营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涌现,建议适当放宽集团连锁企业总分机构之间和特定业务增值税“三流合一”的要求,或者明确总机构转开相关业务增值税发票给分支机构的操作规定,确保总分机构均能应抵尽抵。

7.进一步放宽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核定数量的限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需求核定发票数量,降低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8.建议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放开对下载次数的限制,允许企业每天下载一次本企业的所有发票信息,以满足企业及时准确进行系统自动验真的需要,减少企业的办公成本。

9.目前线上收款方式成为主流,电子发票也已广泛运用,企业“收款人”和“复核人”已被线上收款和电子发票自动化开票流程代替。建议简化发票格式方面的要求,明确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为非必填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客诉,干扰企业日常经营。

科学管控进口冷链食品

2020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加强了防控。根据调研,在防控政策的执行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由于对国家或上级政府的防控精神了解不全面、不透彻,也有的是出于其他原因,在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管理上,过度管控,不断加码,出现了很多不符合中央科学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精神要求的情况。

1.一些设立了“监管仓(集中仓、中转仓)”的地方政府,要求所有进入该地方的进口冷链食品不论之前是否已经在其他城市的监管仓进行过消毒和检测,一律进入本地监管仓消杀和核酸检测。造成重复核酸检测和消毒问题,无端地加重了企业或财政的负担。

2.有的城市的“监管仓”消毒能力不足,造成待消毒检测货物的积压;有的在消毒过程中造成货物外包装损坏,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

3.个别地区,要求对进口冷链食品逐箱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这种防控措施所带来的巨大成本,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财政都无法承受。

4.因为很多餐厅都有小型冷冻库,所以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就按对专业冷链物流从业人员的要求来要求餐厅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设定专人进行冷库搬运),用对专业冷链物流冷库的要求来对餐厅冷库(对进口冷链食品专库管理;定期环境核酸检测等)进行监管。这些做法不分风险程度等级,眉毛胡子一把抓,是明显地防控过度。

洪明基委员建议:

1.建议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出台统一明确的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管理要求。

2.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应该就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相关问题对各地监管部门做出明确指导。

3.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强化科学防控信息的传播,明确“人物同防”,要“以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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