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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基本要求与审批管理办法(审定稿)
点击数:   文章更新时间:2007-1-4 8:45:11
 
1.总则

1.1.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并结合我国目前餐饮业快速发展又存在供膳中食物结构的营养问题,以增进餐饮业健康理念和改善供膳营养结构为目的,将在我国一些综合管理先进餐饮业单位中开展“营养健康型餐饮单位”试点工作。试点企业的命名名称,确定为《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

1.2.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及其“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为指导,在试点餐饮业中单位中,通过科学合理的营养配膳与健康消费引导,进行多种形式的营养知识宣传与营养理念的传播,创建符合营养、健康、绿色、安全、环境的营养健康型餐饮业示范单位。

1.3、引导广大餐饮业消费群体在接受营养健康信息同时,自觉实践科学的营养点菜与营养用餐,以防止日益增多的餐饮业消费群体中,由于宏量营养素过剩和微量营养素缺乏而引发诸多营养性疾病的发生。

2.适应范围

    2.1. 中华餐饮名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及具有相当规模的中、西餐餐厅(原则上只限单店)。

    2.2. 三星级以上饭店宾馆的餐饮部门(含三星)。

    2.3.日供量10000份以上的学生营养餐、职工营养餐等方面的营养餐配送企业。

    2.4.日供量5000份以上为周边写字楼、社区、家庭等群体用餐的快餐配送公司(不含连锁店)。

    2.5.日供量5000人以上用餐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不包括由多个承包者承包经营的供餐企业)。

    2.6.专业生产加工和提供飞机、火车等乘客用餐,日供量5000人以上的大型营养快餐配送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营养健康型餐饮业工作发展基本现状,已在全国选择武汉小蓝鲸健康美食管理公司美食广场总店、北京顺峰饮食餐饮单位公司顺峰总店,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示范试点工作,获得圆满成功。

3.具备条件

3.1.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达到食品卫生餐饮量化分级管理等级A级水平。

3.2.通过ISO9001或2000国际质量认证,并执行良好。

3.3.是中国烹饪协会会员单位,并有效执行了《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

3.4.通过“中华餐饮名店”认定的单位。

3.5.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创造健康温馨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表现,在本地区餐饮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已取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称号。

3.6.企业已取得“食品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的认证并在有效实施。

3.7.企业的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

对于申报《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上述的其中四项条件。

4.基本要求

    4.1.管理层面

    4.1.1. 企业须确定1名主要领导分管创建《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工作,并且负责做好创建后具体实施和经常性管理工作。

    4.1.2.企业须配备1名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营养配餐员,主要负责日常营养配餐技术指导,新推出菜点的营养综合分析评价,做好对各级人员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培训,配合分管领导做好食品安全、绿色、环保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4.1.3.企业的各部门中层干部应将营养管理与营养知识宣传纳入工作任务,并将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4.1.4.企业应将建立与健全营养配膳、营养宣传等综合管理方面档案资料。

    4.2.原料采购

    4.2.1.采购主食品应有营养强化食品,如营养强化面粉、营养强化面条、营养强化大米等。注重选购和使用糙米、燕麦、玉米、小米、高粱等五谷杂粮以及薯类食物作为主食品种。

    4.2.2.采购肉、鱼、禽、蛋、奶等动物性食品,必须从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正规大型供应商中进货,并且必应是绿色食品或者是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并具有卫生证、检测报告(以下同)。

    4.2.3.采购各类蔬菜必须从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较大规模的供应商中进货,并且必须经过农药、激素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确认无害的蔬菜。

    4.2.4.采购豆制品系列同样必须从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放心豆制品中进货。

    4.2.5.采购食用油、酱油、味精等调味品,应是由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企业生产。其中采购食用油,提倡选购维生素A强化食用油;采购食用盐,选购碘盐或者是低钠盐。

    4.2.6.凡采购以上各类包装食品时(不包括食用油以外的各种调味品),必须在其包装标签上具有营养成分含量标识。

   

    4.3.营养配、供餐

    4.3.1.在烹饪和加工各类菜品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做到使各种营养素的损失程度达到最低水平。

    4.3.2.每个菜品的制作时间、使用火候、烹饪方法等,应当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设计最佳时间、方法等,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各种营养素的被破坏、氧化或流失。

    4.3.3.对于烹饪方法的选择,如采用油炸、熏烤等有可能对营养素破坏较大又相应可能产生一些有毒有害物质的烹饪方法时要慎重并适度。

4.3.4.餐饮企业所推出的菜品包括冷拼、热菜、面点,须进行对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膳食纤维、微量元素等主要营养素的含量计算,并建立营养综合分析评价档案库。

    4.3.5.餐饮企业的菜品,须建立营养标示,内容包括对菜品热能、蛋白质、脂肪、碳水化物及健康益处说明。

    4.3.6. 餐饮企业对顾客点菜过程中,应当根据就餐顾客人数随时做出营养综合评价,并提示与引导顾客按照营养科学的要求,使其做到符合平衡膳食的营养健康消费。

4.3.7. 餐饮企业须推出一些适应于老年人、孕妇、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一些特殊人群的菜品,如低糖、低盐、低脂、高纤维、多不饱和脂肪酸等营养菜品。同时标示营养特点和健康说明。

    4.3.8.学生营养配膳公司在进行每天营养配送工作中,必须同时对每天的食谱进行营养素计算和营养综合分析评价,每天(或至少每周一次)向学校或学生家长给发营养配膳综合评价日报单。

    4.3.9.供应交通乘客、公司等的营养配送套餐,必须在每个套餐的外包装上标示食物种类、营养成份与营养评价内容,同时标出生产日期。

具备以上六项条件以上单位可申报示范单位资格。

4.4.营养培训

4.4.1.行政总厨及厨师长必须具有营养配餐专业岗位资格证书,每年安排本企业的营养配膳员,不少于一次参加营养知识更新培训班。

4.4.2.企业组织安排中层干部进行营养知识与营养理念、技能培训,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16小时。

4.4.3.企业组织安排全体员工进行营养知识与营养理念、技能培训,每月累计时间不少2小时。

4.4.4.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编印一本营养健康小手册,将作为每位员工的必读手册,并将作为企业对员工营养知识和技能考核的内容

企业对以上“三级培训”的达标率90%,并见有书面记录资料。

4.5.营养宣传

4.5.1.在餐厅应有《中国膳食指南》、《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等有关图示。在餐厅中要设计具有艺术创意的有关营养知识宣传信息,以给顾客一个凝聚营养健康文化底蕴的良好环境。

4.5.2.点菜菜谱上,要突出健康营养理念,对菜品的介绍,应包括其中的食物种类和重量,能量、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维生素等主要营养素的含量。

4.5.3.在餐厅显要位置和餐桌上,应当备有营养知识宣传小册子或营养知识宣传卡。

4.5.4.服务人员在为顾客服务过程中,主动向顾客宣传营养知识或传播一、二个营养理念。

4.5.5.在生产加工场所或是烹饪的每一个功能间,应在醒目处标示如何减少营养素损(流)失的加工制作要领相关制度。

4.5.6.企业的营养配餐员,应积极做好顾客提出的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工作。

4.5.7.企业网站须突出营养特色,宣传健康营养理念,设立营养专题页面。

4.5.8.企业可以创设营养健康理念的标志物,以作为引导顾客学习营养知识、增进营养理念、接受营养膳食的一个信息方向标。

4.5.9.企业定期开展顾客喜闻乐见的公益性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5.申报、受理与评审

5.1.填报《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申请表格

    5.2.经省级烹饪协会初审同意,盖章后报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专业委员会。

    5.3.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申请表;

    5.3.2.企业的发展历程、现行规模、综合管理、社会影响、综合效益以及获得荣誉称号等基本情况介绍;

    5.3.3.创建《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5.3.4.根据3.1~3.6基本条件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企业在申报时,对以上内容必须提供完整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资料一式三套。

5.4.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委员会自收到企业《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申报资料后,将在6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条“基本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以下程序工作:

    5.4.1.组织营养、美食、烹饪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步具备《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条件的企业,提出改进意见反馈企业并要求在30天内改进;

    5.4.2.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进一步改进意见并要求在30天内改进;

5.4.3. 在收到企业关于完成改进意见后,按照专家组现场考核所提出的意见要求,委派专家组代表对企业改进情况进行复查。

5.4.4.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现场考核、抽查复核等情况进行讨论和认定并在中国烹饪协会网站公示12天。

 

6.命名与宣传

6.1.印发关于命名《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的批复文件,并在有关报刊杂志网站上发布公告。

6.2.企业可对创建《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开展媒体宣传,如举行现场颁匾仪式,或者同时举行现场新闻发布会。

    6.3.给全国性的和当地有关新闻媒体发送新闻通稿。

    6.4.在全国有关学术、专业期刊上发表专题文章。

    6.5.在有关期刊、网站上设置《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信息交流平台。

7.监督与管理

    8.1.委托省级烹饪协会对所在地的《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试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8.2.组织专家组代表进行每年一次的明查暗访活动,将在“基本要求”的4.1~4.5条款中抽查10项以上进行复查,对明查暗访结果经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专家组讨论后,及时向企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8.3.组织专家组对《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工作。

    8.4.中国烹饪协会将接受餐饮业、监管部门、社会各级的举报,凡对举报问题属于重大事件并且情况属实,将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5.企业对“基本要求”的4.1~4.5条款中有2~5条未做到,将书面提出警告并限期在30天内改进;如有5条以未做到,将终止《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将发文和在有关报刊上公告。

   

8.管理费用

8.1.对于申报企业将收取《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的管理费,其主要用于受理、审核、考评以及明查暗访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费用。

8.1.1.企业申报《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的管理费为20000 元,在授牌前交纳。其管理费用的主要用途如下:

8.1.2.组织专家初评、评审工作。

8.1.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工作。

8.1.4.委派专家代表明查暗访工作。

8.1.5.制作《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企业》牌匾。

8.1.6.印发文件和发布公告。

8.1.7.在有关报刊杂志网站的宣传报导,有关宣传材料印发。

8.1.8.有关审办工作的技术支持。

8.1.9.省级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费。

    8.2.  日常管理费用及年审费每年为   元,主要用于验证复审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作费用。

    8.3. 在企业申办《全国营养健康型餐饮示范单位》过程中,涉及专家现场考核的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9.附则

9.1. 本项目主办单位为中国烹饪协会、国家发改委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 由中国烹饪协会行业部归口管理、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自主办单位批准之日起实行。

9.2.本办法由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委员会起草,中国烹饪协会负责解释。

                                                   2006-11-15

备注:

1、              申报表格索取请到本网站“下载专区”

2、              如有疑问请与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联系

咨询电话:010-66094193(传真)、010-6609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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